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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吳靄儀煽動法庭對抗人大釋法不會得逞\李繼亭

時間:2016-11-10 03:15:14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但香港的一些反對派乃至法律界人士對此持異議,前日更有所謂的千人「黑衣遊行」,攻擊並否定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正當性」、「合憲性」。及至昨日,前立法會議員、公民黨成員吳靄儀公開撰文,列舉了所謂的「七違反」理由,圖煽動特區法院拒絕執行人大常委的釋法決定,甚至是達到有條件推翻釋法的目的。顯而易見,特區內部正有一股勢力,意圖挑戰當前的「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利用此次的宣誓風波案件去揭開以「司法判決」對抗「人大釋法」的政治行動。然而,人大釋法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拒絕執行也就等同違法違憲,結果將徹底摧毀香港的法治,沒有人願意見到這種結果,吳靄儀的野心圖謀是害人害己。

  前晚的「黑衣遊行」,儘管沒有打出政治口號,但李柱銘的街頭演講,實際上是在作出一個危險的主張。而吳靄儀昨日在媒體的《人大常委會七違反——釋法越權》一文,更是充滿政治野心。她先是列出所謂的人大常委會釋法的七個違反理由,文末帶出一個看似真誠實則狡詐的問題:「常委會違反基本法的行為,特區有義務遵守嗎?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依據基本法所作的行為必須遵守;違反基本法而作的行為又如何?」其根本意圖,就是以所謂的司法獨立為幌子,重新打出「違憲審查權」,煽動特區法院及法官,拒絕執行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

  特區法院無權審查人大決定

  吳氏的文章充滿了政治欺騙性,似是而非的諸多所謂「理由」,不過是利用普通民眾對司法制度的不了解而羅列出來的政治攻擊理由。其核心的理據,是以1999年吳嘉鈴案終審法庭的判詞為準,主張「如果發現人大常委會決定抵觸基本法時,特區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宣布此等行為無效。」

  實際上,特區法院有無「違憲審查權」是一個討論了多年的老問題,而法律界以及學界實際上已經有相對普遍的共識。即,特區法院可以對特區法律作出司法審核,但無權對諸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作出「是否合法的審核」。如果一個地方性法院可以推翻最高立法及法律解釋機關的話,那麼這絕非一個正常國家所會出現的情況。

  早在1999年吳嘉鈴案判決後,眾多法律學者已作出了嚴厲批評。北京大學法律系肖蔚雲教授曾指出,終審法院判詞中的「法院憲法性管轄權」部分是其法理基礎,但這恰恰同「一國兩制」背道而馳。基本法的指導思想和法理基礎是「一國兩制」,「一國」是前提,首先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我國的一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在這個前提下才談得上人大授予特區高度自治權,特區的這種地位決定了特區終審法院根本無權審查和宣布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無效。

  根據國家憲法,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也明文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人大常委會授予的,而且是有限制的。正因如此,終審法院其後才極其罕見地發出二次判決書,申明「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及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據。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是不能質疑的。」

  煽動法官拒絕遵從將摧毀法治

  基本法規定,本法的最終解釋權為人大常委會,修改權為全國人大。當然,不排除一個可能性是,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違反了基本法」。但是,即便如此,也應報請全國人大作出覆核,特區法院無權自行判定,否則,日後特區法院可以此為理由,自行拒絕執行任何來自於人大常委會的釋法,這才是真正的「修改法律」,是特區法院的自行「權力僭建」。這是「一國兩制」之下必須遵守的憲制秩序。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在對釋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進一步明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規定,是維護基本法和法律尊嚴的要求。中聯辦發言人亦指出,人大常委會是依法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履行憲制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更指出,此次人大釋法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則,與香港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必須一體遵守和執行。

  吳靄儀極力煽動法官拒絕遵從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是極其危險的,不僅僅在於對此次宣誓風波的判決影響,而在於將嚴重破壞「一國兩制」下的特區法治,甚至會摧毀整個香港的司法制度。一個不斷叫喊「法治」的所謂大律師,竟然作出如此嚴重違反基本法之事,這已非普通的「違法」,而是私人政治野心膨脹到極端的瘋狂行為,應當受到最嚴厲的譴責,其政治圖謀也不可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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