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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合理合法合憲合時\全國政協委員 吳惠權

時間:2016-11-08 03:15:23來源:大公網

  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正本清源,合理合法合憲合時。這不但是迅速解決「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宣誓風波的最有效辦法,讓立法會早日重返正軌,集中精力處理各項經濟民生問題,而且釋法打擊「港獨」,更是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權威,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必要之舉。回歸以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堅定不移,人大釋法打擊「港獨」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維護港人福祉,廣大市民都會支持和擁護人大釋法的決定。

  盡快解決宣誓風波

  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作出解釋,具有以下含義: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人大釋法就宣誓作出了完整的規範,不但明確拒絕未依法宣誓者如梁、游之流,更從制度上阻止「港獨」進入議會。

  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梁、游在宣誓時借披肩宣示「香港不是中國」,並且以粗言侮辱國家民族,在議會上鼓吹「港獨」,公然違反憲法和基本法,嚴重觸碰了「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不論從政治上或法律上,香港立法會都絕對不能容許「港獨」進入。

  目前有關兩人司法覆核案的官司正待高等法院判決。然而,一個現實的問題是,法院判決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無人可保證法官一定判梁、游失去議員資格。如果法庭判特區政府敗訴,等如是讓「港獨」分子登堂入室成為立法會議員,必將嚴重損害「一國兩制」,破壞兩地關係。因此,人大釋法讓法庭判決時有所依循,以免出現與基本法相違的判決,並對未來宣誓提供明確的指引及依據,極為必要。

  人大釋法有權有責

  事實上,宣誓風波不單衝擊「一國兩制」,各種後遺症也正不斷浮現,立法會近幾次會議都陷入了嚴重混亂,以流會收場,議會處於半癱瘓狀態,多項議案、政策難以審理,社會陷入嚴重內耗之中。如果一日不平息宣誓風波,立法會將不斷空轉,全港市民都要付出沉重代價。為免風波曠日持久,人大及時釋法,一錘定音,有助速戰速決止息風波,讓立法會恢復正常,符合香港利益。

  必須指出的是,人大釋法有權有責,並不存在所謂法律爭議。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明確指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1999年特區終審法院就有關居港權案的判詞中更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主動解釋權,且其解釋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亦指出,如果釋法可以解釋到有關條文的背後含意,令本港法律更加清楚,未必不是好事。這些都說明人大釋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所作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都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人大釋法在法律上並無爭議,市民亦認同人大的釋法權力。

  人大釋法的主要目的,是打擊「港獨」、捍衛「一國兩制」、維護港人利益,這亦是中央對港的主要方針。「一國兩制」的基礎和前提是「一國」,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這次釋法,既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為了保護香港,出發點是為了港人利益,釋法「合理、合法、合憲」,其合法性、必要性和權威性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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