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香港特區內部出現囂張「港獨」言行,報載全國人大常委會準備釋法以闡明國家主權原則。這是屬於大是大非原則問題,不容含糊。然而,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卻認為,人大不應釋法,並指釋法會破壞「一國兩制」,對香港「百害無一利」雲雲。這顯然是對「一國兩制」極其錯誤理解。如果連「一國」原則都無法在香港受到尊重,「兩制」何異於浮沙之城?人大釋法的根本出發點,並不要是干預特區內部事務,而是基於國家憲法與基本法所賦予憲制原則,進一步鞏固「一國兩制」的制度基礎。因此,人大釋法不僅對「一國兩制」準確落實有利,對化解香港當前以及未來政治癥結有利,對維護香港繁榮穩定有利,對七百萬市民福祉有利,可謂真正百利無一害,必定會受到香港絕大多數市民支持。
釋法消息傳出後,各界高度關注。當然,一些反對派政客出於不同政治利益考慮,一提到釋法就極力攻擊,千方百計要將人大釋法權「妖魔化」。大律師公會「循例」發出聲明,稱釋法百害無一利。主席譚允芝在接受訪問時雖然認同人大有此釋法權,但卻稱,如果法庭已展開司法程序又未終審完結前,人大常委會就議員問題釋法,是前所未有,她擔心會引起壞先例。一些人從原則上否定釋法,一些人則從法律技術性角度否定,不論從哪個角度,我們且不論其背後真正目的,但一個基本共同點是,對「一國兩制」嚴重錯誤理解。在回歸祖國近二十年來依然如此,則不得不令人感到吃驚。
首先,人大釋法是憲制權力、憲制責任、憲制義務。
人大釋法權力並非來源於基本法,而是國家憲法。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全國法律,基本法解釋機制建基於和受制於中國憲政體制。基本法解釋機制法源規範體系還包括立法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國務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相關規範。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但這項權力並不只源於基本法,而是直接來自《憲法》第67條,立法法亦有類似規定。這說明,基本法解釋機制來源於並受限於國家憲法體制。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法律依據的。」第四十七條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由此可知,人大常委會所擁有的是憲制性權力,絕非某些反對派口中所言的「無權釋法」。更重要的是,當前出現的是極其嚴峻憲制問題,「港獨」公然挑戰國家主權原則,篡改立法會議員誓詞,宣示「港獨」主張,甚至公然用「支那」來辱罵自己國家與民族。可以說,當前是回歸近二十年來最嚴峻的憲制性危機。如果不對此作出必要回應,從憲制性法律層面去明確「一國」原則,則「港獨」勢將摧毀「一國兩制」。因此,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憲制責任與義務,沒有任何妥協餘地。
其次,人大釋法不會破壞特區法治,相反有助特區處理未來一系列法律挑戰。
按照反對派邏輯,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擁有終審權,若人大釋法就是對特區司法權的破壞,而此次釋法更是在法庭審理前釋法,「開了壞先例」,破壞也就更大,雲雲。但事實並非如此。回歸近二十年來,人大常委會共釋法四次,分別是1999年居港權案、2004年的政改、2005年的特首任期、2011年的剛果案。四次釋法,每次釋法時都有批評稱破壞香港法治,但事後又一再證明特區的「獨立」終審權根本沒有任何損害。不僅如此,每次釋法都是在化解香港法治與社會危機。如居港權是幫助香港社會度過嚴重人口壓力;剛果案更是應特區終審法院的要求而釋法,澄清了國家有限豁免權問題。
而所謂「進入司法程序又未審理結束」而釋法會「開壞先例」,更是誤導視聽。且不說人大釋法的權力、釋法主動性不容置疑,僅以過去事實而言,如果人大在特區法庭判決後再釋法,所受到的批評豈不更嚴重?1999年終審法院作了錯誤判決後,迫使人大常委會釋法決定,反對派便瘋狂政擊稱「摧毀特區法治」。難道大律師公會會接受法庭判後人大再釋法的決定?任何有政治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是絕不可能之事。在大律師公會眼中,任何時候釋法都不會接受,所謂「時機」不過是推搪藉口而已。大律師公會如果真的如此維護「一國兩制」、維護特區法治,那麼在「港獨」肆虐之時,在梁游公布篡改誓詞挑戰國家主權底線之時,就應當發出義正辭嚴聲明,但市民並沒有看到。
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根本出發點,絕非要破壞特區內部事務,而是當前所出現的問題已經嚴重威脅「一國兩制」,再不作出及時必要解釋,情況定將朝惡化方向發展,勢必會動搖「一國兩制」根基。及早化解問題,實際上是對香港特區巨大幫助,更是對特區法院的有力支持,是真正百利而無一害,相信這亦是絕大多數香港市民所希望看到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