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有業主為豁免雙倍印花稅(DSD)而企圖走法律罅。他在購入一個新大單位後,同時出售旗下兩個細單位,宣稱合乎豁免雙倍印花稅要求。對此,稅局不服而提出上訴,昨日高等法院上訴庭頒下判詞,釐清雙倍印花稅條文內容,指有關條文用字已表明是一換一,並不接受類似本案的「二換一」,裁定稅局上訴得直兼獲訟費。稅局歡迎法庭裁決。
事源2013年,政府為打擊樓宇炒賣而推出雙倍印花稅措施,規定「業主在買入新單位之後六個月內,出售原有另一物業可豁免雙倍印花稅。業主何國泰在2013年時買入馬灣珀麗灣一個大單位,半年內出售青衣翠怡花園兩個細單位,但申請豁免雙倍印花稅約27萬元被拒。
稅局歡迎法庭裁決
業主遂提出司法覆核,法庭一度判業主勝訴兼可獲退回雙倍印花稅,稅局不服並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指有關雙倍印花稅條文原文表明,出售「另一」(英文「Another」)物業才合乎為豁免資格,立法原意非常清晰,因此獲豁免只限一個物業,出售多於「一個」的原物業均無權享有退稅。上訴庭裁定業主敗訴,稅局上訴得直兼獲訟費。稅局回應本案時稱,法庭裁決時有考慮措施立法原意,本案結果有助釐清措施,局方歡迎有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