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被毆打案繼續在區域法院審理。控方傳召事發當日制服曾健超的警員作供,警長畢宏達、程英偉均稱當日壓下事主時,不曾使用警棍。辯方就強調,事主身上傷勢大有可能是被捕前後,自己激烈掙扎而造成。
證人警長畢宏達指出,在事發的2014年10月15日凌晨,在金鐘龍和道花槽見到曾健超向其他警員潑水,就上前制止曾健超。其間,警長曾伸手抓住事主左手及右肩膊,事主就以暴力反抗,最後令事主失去重心倒下才制服他。控方追問下,畢宏達解釋「暴力反抗」是指事主用力對抗不想被捉,兩人曾角力。證人警長程英偉稱自己曾參加制服被告。程說當日遇事主反抗,他拉開事主的口罩及眼罩,再用胡椒噴霧噴向事主面部,事主「中椒」後反抗更激烈。對於事主身上有警棍傷痕,警長畢、程兩人都表示制服事主時不曾用警棍。辯方強調,事主身上傷勢大有可能是他拒捕時,過分掙扎及激烈反抗而自己弄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