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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證據難證張健華犯罪

時間:2016-10-28 03:15:17來源:大公網

  圖:楊家雄(左)強調,如果將來就證供或證據有任何改變,而證據或法律容許,絕對會考慮重新檢控\大公報記者張月琪攝

  葵涌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性侵案被撤控。刑事檢控專員昨日稱,在事主無法上庭作供情況下,考慮剩餘證據無法證明張健華犯法,對作出檢控無勝算,無奈撤控。他又稱,正就與「傳聞證據」相關法律的改革擬備草案,預計今年底或明年初進行諮詢,如果實行,日後只要法官認為「傳聞證據」有必要或證供可靠,便會採納。民建聯三名立法會議員昨與檢控專員會面,建議加強保障性暴力罪行受害人作供。\大公報記者 張月琪

  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楊家雄於會面後指出,主要討論張健華事件的處理基準,以及就相關法律及程序,如何加強保障智障人士和易受傷害人士的法律保障及權益。

  「傳聞證據」草案年底可成

  楊家雄表示,就張健華官司,一直嚴格根據檢控守則做,曾就事主身體狀況取得六份專家醫療報告,向法庭先後提出押後聆訊,目的是評估及期望事主能復原,以作聆訊,同時能使其早前的錄影證供得以呈堂,惟多次報告指事主不適合作供,甚至有礙她復原。

  楊家雄稱,在事主不能出庭作供的情況下,並沒有合理勝算,若果再檢控,不符合法律及守則,違反專家建議,並對事主復原有負面影響,考慮過所有餘下證據,發現未有能力證明被告犯罪。

  他強調,若果律政司認為,餘下證供有合理證據,證明被告人有干犯任何罪行,律政司絕不會撤控。

  他補充說,如果將來就證供或證據有任何改變,而證據或法律容許,絕對會考慮重新檢控。

  就「傳聞證據」相關法律的改革,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9年發表的「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報告書」中有詳細的建議。楊家雄希望,今年底或年初可完成有關草案並再作進一步諮詢。

  「傳聞證據」是指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審判之外陳述,其陳述是用來證實待證事實是否為真實。

  楊家雄解釋,有關改革是全面改革,而「傳聞證據」的修改部分,建議賦予法庭有酌情權,容許兩個情況下將傳聞證供接納成證供,包括有關證供是必須,以及有關證供是可靠的。他闡述,若果有證人逝世、不能尋找證人或因精神問題而不能作供,例如今次事件,便有機會滿足「證供必須」的條件;或者有關證供是一手傳聞,甚或是錄影情況、由社工表達事件,法官可視之可靠並接納。同時,法官亦有「包底」權力,若最後發現傳聞證供有問題,則可引導陪審團,或自我引導作裁決。

  民建聯促加強保障受害人

  另外,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張國鈞及葛珮帆昨日會見律政司代表,葛珮帆要求專員檢視現行法例,加強保障性罪行受害人,又要求專員完善法例,進一步在審訊過程中加強保護措施,及以遙控視像作供及提供特別通道,保障性暴力受害人免受二次傷害及獲得公平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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