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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普通襲擊罪成 下周二判刑

時間:2016-10-19 19:48:28來源:大公網

被告黃毓民(中)普通襲擊罪成(大公報記者葉漢亮/攝

  大公網10月19日訊(記者葉漢亮)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7月,涉嫌在立法會向行政長官掟玻璃杯,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成。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斥黃毓民供詞「自相矛盾、前後不一致」,掟玻璃杯更是「喪失文明的行為」。裁判官又稱,控方證人梁振英的「證供合理、有說服力」,認為梁振英是老實作供,而控方其他證人證供雖有瑕疵,但整體令人信服,裁定各個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案件押後至下周二判刑。

  被告黃毓民(63歲)被指2014年7月3日在行政長官答問會,涉嫌在立法會向行政長官掟玻璃杯,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控方傳召了25名證人作供,而黃毓民選擇自辯,不聘請律師代表,上月黃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至今天裁決。黃毓民自辯稱案發時只打算潑水,是受保安制服而意外飛脫手中的玻璃杯,強調無意襲擊梁振英,議會抗爭是對事不對人。

  裁判官朱仲強指,黃毓民聲稱眼睛做過大手術,掟東西不會掟得準,但在作證時稱是刻意將紙掟向無人位置,說法顯然是「自相矛盾」。裁判官又稱,被告作供指是向特首作出抗議,是有目標及有對象,明顯針對特首,與被告的供詞「對事不對人」前後不一致、自相矛盾,而在主控盤問被告為何手臂會向後拉時,被告亦多次無正面回答,顯然是迴避問題。

  裁判官根據有關理據,裁定被告在當日的行政長官答問會中,三次向特首掟紙及一次向特首掟杯,都是向同一方向,動作均是一致手臂會向後拉,用力擲出物件,是蓄意向特首梁振英掟杯。同時從錄影證供看到,被告以右手拋擲玻璃杯,其間右手高舉水杯,行為會令杯內的水溢出,排除被告企圖潑水的說法。雖有保安從後試圖制服被告,但被告右手活動自如,否定被告的水杯是意外飛脫可能性。

  裁判官分析控方各證人的供詞指,雖各證供並非完美無瑕,但清晰有理、毫無迴避,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令人信服,亦排除證人「夾口供」的情況。裁判官又指,控方證人梁振英的供詞合理,梁在作供指聽到玻璃爆裂的聲響後,感到震驚,是內心感受,不一定要明顯表露。

  裁判官認為,被告在議事廳內掟玻璃杯,顯然比掟紙更激烈,是「喪失文明的行為」,被告在所不計、罔顧後果,向梁振英掟玻璃杯,令梁會當場遭受即時及非法武力的侵犯,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的控罪,法庭毫無猶豫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成。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外出,押至下周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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