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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口」宣誓侮辱港人 取消資格以儆效尤/李繼亭

時間:2016-10-13 03:15:11來源:大公網

  昨日反對派立法會宣誓的「表演」,堪稱是香港議會史上最醜陋的一幕。以粗口辱罵全體港人,以「港獨」標語與口號踐踏基本法,以違法的誓言破壞本地法例,這不僅是對法治尊嚴的破壞、對立法會本身形象的破壞,更是對全體香港市民的侮辱。然而,反對派莫以為可以「做騷」成功,他們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一、在未正式成為議員之前,其所有言行皆要面對法律的追究,並無任何豁免權;二、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如果此三人下周三繼續拒絕遵守法律宣誓,則要面臨被取消就任資格的懲罰,而毋須由議員投票通過;三,有關空缺將重新補選,而宣示「港獨」立場者亦無資格成為候選人。

  看到昨日立法會的一幕,許多市民都會感到痛心疾首,何以香港特區立法會淪落到如此不堪的地步。反對派「拉布」、突襲「流會」固然是破壞會議的手段,但畢竟沒有明顯的違法違規,但宣誓是一項莊嚴的行為,最終出現公然以粗口辱罵自己民族、自己國家的地步,甚至打出「港獨」的旗號,這種泯滅良知、踐踏法治、挑戰市民容忍底線的做法,無異於自取其辱,自絕於市民。

  第一,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七條、七十八條,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但是,這些規定皆是以「議員」作為前提。而包括游蕙禎、梁頌恆、姚松炎三人,並沒有完成法律所規定的正式宣誓,並非正式議員,因此以上的法律規定並不適用於他們。換言之,他們與普通人一樣,其在立法會的一切言行,都要面臨法律的追究,如果言行出格,更隨時可能被警方逮捕。

  立法會不是法外之地,全體市民都要遵守所有法律,全體議員也都要遵守;全社會都要適用的所有法律,立會也都要適用。昨日的宣誓以及下周三的宣誓,立法會秘書長都要履行自身的法律責任,保證整個宣誓過程安全有序,有權要求保安維持正常秩序和議事廳的安全。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反對派「三丑」沒有任何法律的「保護衣」。

  第二,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宣誓是立法會議員正式就職、開始工作的必經法定程序。沒有依法嚴格、莊嚴、完整宣誓的議員,法律上就沒有正式就職。

  立法會議員須作出之誓言的實際格式由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條例》)訂明。《條例》第19條亦規定該誓言如在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而《條例》第21條訂明:「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游蕙禎、梁頌恆、姚松炎等人,如果拒絕下周三的宣誓機會,或者繼續以各種方式作出違法、不合規定的宣誓,則可被視作「拒絕」該項誓言,結果只有一個,即是「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而作出這一決定的,毋須由立法會議員投票,只需立法會秘書處報請立法會主席後作出裁決,立即生效。

  第三,或有反對派認為,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已規定,立法會議員只有在七種情況下才會失去議席,包括當中的第七項「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但是,如果要適用該條,前提是相關人士必須是「議員」,但顯而易見,「三丑」並無此資格,不受該條法律的保護。一旦主席宣布其議席被取消,則相關席位將進行補選。

  而根據2011立法會(修訂)條例(即俗稱的「遞補機制」),立法會需要就空缺的議席作出補選,而被取消就任資格者,是否能直接再度參選,亦是一個疑問。更重要的是,宣示「港獨」立場者,如游蕙禎、梁頌恆等,顯然違反其參選時所簽定的「聲明」,無法成為補選的候選人。

  如果真的出現這種局面,游、梁「二丑」必定會採取司法覆核舉動,但這並無法改變結果。事實上,根據夏正民法官於2004年的判決,作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立法會議員必須以符合《條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夏正民法官亦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誓言並非虛言,而是一項莊嚴的聲明,表明宣誓者承諾受特定行為守則約束。如議員以不符合《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其誓言便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屬不合法及無法律效力。立法會秘書並無權力為此等誓言監誓。

  要麼按規定不折不扣地作出合法宣誓,要麼就要面臨就任資格被取消的結果,二者擇一,並無任何妥協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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