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鄧滔報道:一名港大生涉嫌於旺角發生暴亂過後,在附近地段管有攻擊性武器,因而被控。案件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聽取控方案情後,裁定被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表證成立。被告辯稱被其七叔威嚇,才隨身攜帶刀鉗。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作結案陳詞,其間被告准繼續保釋。
本案被告為港大歷史系二年級生吳卓恆(18歲)。控罪指,被告於本年2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上海商業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而攜有一把萬用刀、一把摺刀及一把摺鉗。
案發當日截停被告的李姓男警員供稱,當日晚上約11時左右巡邏至彌敦道的上海商業銀行,其間發現被告站在銀行門外東張西望,前褲袋又疑似有硬物,故思疑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李指,上前截停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三把涉案武器,遂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將被告拘捕;而被告在警誡下,曾稱自己與其七叔有家庭糾紛,才管有有關物品用以自衛。
暫委裁判官趙芷筠聽取證人供詞後,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而被告人出庭自辯時稱,當日到案發現場是為了其歷史系系會的期刊,希望見證世界各地的暴亂示威,「睇嚇仲有無嚴重事故發生」及「影嚇地下燒焦,掘起磚頭嘅痕跡」的照片作記錄,但至下午四時仍未有動靜,遂走到尖沙咀觀賞煙火。惟觀賞煙火的群眾過多,故他重返旺角看看「▉會唔/會晤▉會有咩事情發生」。
被告續准以5000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及須遵守宵禁令(晚上十時至早上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