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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向特首擲杯表證成

時間:2016-06-18 03:15:16來源:大公網

  圖:黃毓民涉嫌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案,裁判官昨裁定黃一項「普通襲擊」罪表證成立\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鄧滔報道: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嫌於前年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期間,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被控一項「普通襲擊」。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又批准他將部分新聞片段呈堂。案件押後至八月八日續審,屆時黃會出庭自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及五位立法會議員將會擔當辯方證人。

  被告為立法會議員黃毓民(63歲),他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案情指,被告涉嫌於2014年7月3日,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一隻玻璃杯,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被警方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

  裁判官朱仲強昨日在庭上表示,批准黃毓民將有線電視、now TV新聞片段,以及有關截圖呈堂,但無?電視的片段則不會接納為證據。朱仲強又接納控方案情,裁定黃一項「普通襲擊」罪表證成立。黃聞言決定出庭自辯,並指出自己會傳召六名辯方證人,包括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及五位立法會議員。

  黃毓民於庭外稱,被裁定表證成立是「意料之內」,而基於立法會有很多議案積壓,故有關證人的特別許可(Special Leave),要等待七月中立法會休會後方可處理,遂押後至八月再審。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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