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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有界限 迷途需知返/顧敏康

時間:2018-06-19 03:15:34來源:大公網

  對於2016年農曆新年發生在旺角的暴亂,相信廣大市民仍記憶猶新、且深感痛惡。今年5月3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判決旺角暴亂9名被告即時監禁28至51個月不等,另一被告被判入教導所。早前,「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3人也因被裁定暴動罪等罪成,判囚3年半至7年。這些判刑結果來得有些遲,屬於典型的「遲來的正義」。但是最終正義得以伸張,還是大快人心;這些判決令罪犯受到應有懲罰,也為維護社會秩序而忍辱負重的英勇警員們討回了公道。

  「違法達義」流毒並未肅清

  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有關「違法達義」的流毒並未肅清,部分人依然在社會上「理直氣壯」的發散毒氣;妄稱這些犯罪者為「英雄」、並為他們鳴冤叫屈的大有人在;國際上的一些好事者依然稱暴徒為「民生鬥士」,恨不得通過這些人將香港搞亂。CNN和南華早報的報道頭條,都用了「獨立活動家」(independence activist)一詞形容罪犯梁天琦,這更加暴露了梁天琦的「獨心」。更有八間大專院校的學生會日前連署「譴責」政府,認為有關判刑過重。言下之意,參加暴亂者是因為有志參政,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應該依例重判,否則就是政府對這些年輕人「趕盡殺絕」。如此顛倒黑白、目無法律的言論出現,只能說明現在香港社會中有部分人已經「病入膏肓」,不下重藥難以治愈。

  暴動罪是一項嚴重罪行,必須用重刑處罰。旺角暴亂已經給社會造成極大危害,這是有目共睹的。當時的資料顯示:暴徒於旺角十五處地點、一百一十平方米路面上撬起超過二千件磚塊,暴徒縱火點起二十二處火頭,有濃煙高達二十米,共導致超過九十名警員及數名傳媒工作者在事件中受傷。罪刑相適應,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原則,對造成如此社會危害的暴亂者處以重刑也是必要的和必然的。香港是一個既有民主自由,又有法治約束的國際大都市。年輕人必須明白自由是有界限的;年輕人在行使民主權利的同時,必須要以和平的方式進行,更不能藉口政治訴求而行暴力之實。

  暴動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上次區域法院已對九名罪成人士判處最高4年3個月刑期,而梁天琦等人的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本身也說明了案件的嚴重性。梁天琦等人作為旺暴案的主要骨幹,罪行當然更加嚴重,判處更高刑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不存在判刑過重的問題。相對10年而言,6至7年尚屬中位以上刑罰,可以看到法官還是非常理性的。即便如此,在主張「亂世用重典」的人士看來,更重的刑罰是必須的,否則較難取得應有的威懾作用。

  有關暴動罪的判決已經發出非常清晰的資訊。犯罪的年輕人已經「成為他人的炮灰」,而背後的主腦依然逍遙法外,還會選擇其他年輕人(當然不是他們自己的子女)充作其「炮灰」。所以,將這些背後的主腦繩之以法才是治本的做法。當然,有關判決也應該令年輕人覺醒,他們應當學會辨別真偽,不要將自己的芳華白白浪費在漫長的監獄生活裏。

  《反恐法》《反蒙面法》需考慮

  毫無疑問,旺角暴亂是非法「佔中」的延續,與年輕人接受「違法達義」的宣傳教育密不可分。對此,政府有責任肅清「違法達義」的流毒,重塑正確的法治觀。其次,政府應該積極考慮制定《反恐法》和《反蒙面法》。目前,「港獨」分子依然在行動。他們更勾結其他「四獨」(「藏獨」、「疆獨」、「蒙獨」和「台獨」)試圖聯手危害國家統一和安全,故需要盡快制定有關法律更好地保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

  筆者以前曾經撰文指出:香港警方要採取主動進攻之策,將激進極端組織的暴亂行為視為「有組織罪行」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控類似暴亂再發生。合法的言論自由應該得到充分保護,而違法的暴力行為就必須果斷懲處。

  此次對暴亂者的嚴懲,標誌着香港法治的修復。法官對嚴重刑事案件的處理也會更加注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不會側重犯罪者所謂的「政治動機」。因為只有合適的刑罰才能發揮阻嚇性作用,向香港社會特別是易受煽動的年輕人傳達清晰資訊——不可用暴力行為表達任何政治訴求。

  誠如法官指出:不能接納以政治要求作為求情因素,否則會向社會發放錯誤資訊,誤以為當有人對政府或社會有不滿時,便可將有關情緒訴諸暴力行為。判刑時的關注點,只需考慮暴力行為程度和破壞社會安寧程度,而法律下只有守法和違法人士之分。另外,此次判決由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或對今後暴動罪的量刑起到判例示範作用。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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