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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5-30 03:15:45來源:大公網

  早前,以推動「民主自決」為目的的「香港眾志」進行領導層改組。令人矚目的是,一眾「眾志」頭面人物紛紛「不幹了」,原主席羅冠聰退居常委;曾在參加立法會補選被DQ的常委周庭退居「普通黨員」;原副主席、「羅冠聰女友」袁嘉蔚則更徹底,乾脆退黨了事。只有標誌性人物黃之鋒繼續擔任秘書長,而其他上位的新人,大多是欠缺知名度,副主席更懸空。隨後,「香港眾志」又發表轉型宣言,宣布「不再以政黨身份行事,工作方向將由議會及選舉,轉向組織民間,全力備戰廿三條。」

  採取「兵分兩路」策略

  但另一方面,袁嘉蔚退黨後仍得到「眾志」的「祝福」,她隨後加入區諾軒的立法會議員辦公室擔任社區主任,田灣街頭亦出現袁嘉蔚與區諾軒相片並排的宣傳品。很顯然,袁嘉蔚有意先退黨,再以「無黨派人士」的身份競選區議會議員,沿這條路再參加立法會選舉。此外,「眾志」又在搜羅「政治素人」,積極活動參加區議會選舉。

  所以,「香港眾志」之舉既非「權力鬥爭」,也沒有放棄「民主自決」的激進主張,而是兵分兩路:讓一些頭面人物「去眾志化」走議會道路;留下一些人在場外配合走街頭路線。這樣,一來可以獲得議員的薪酬和補貼,向「眾志」「泵水」,解決財務困難;二來街頭派的「眾志」也可以更「激」,不用忌憚在社會與議會中的責任。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經過人大常委會釋法、最高法院對「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的選舉呈請裁決、最高法院對「梁游」DQ案的最終裁決等一系列事件,香港在法律已經確定了,「港獨」分子不能參加立法會選舉。

  今年初,「香港眾志」的周庭被選舉主任DQ,不得參加立法會補選,開了「自決派」不能參選的先例。這對那些高舉「自決」旗號,企圖打「擦邊球」的政黨是一大打擊。周庭不服選舉主任的決定提出選舉呈請,很大可能也會被駁回。而且,周庭提出的理據屬程序性,即選舉主任沒有給她解釋的機會;並非實質性,即選舉主任無權DQ她。在這種情況下,「自決派」不得不另尋出路。參選區議員就是其主要的盤算。因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中,沒有規定區議員必須宣誓。

  所以有反對派就宣稱:區議員毋須擁護《基本法》、「港獨派」及「自決派」都可以參選區議員雲雲。這種說法看似不違反《基本法》,但它不但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相悖,也違反香港其他法律。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原意,是所有建制之內的主要公職人員都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區議會是香港的地方議會和區域組織,並承擔多項政治功能,包括就地區事務及居民福利向政府提供意見;運用撥給地區的公帑展開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區議會的主席和副主席都是該區地區管理委員會的成員。而區議會不但由政府提供運作資金,議員的薪酬和辦事處運作津貼亦是由公帑支付。

  最重要的是,根據現行制度,區議會在香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有約120至130個選委,佔該界別接近一半票數。正因如此,非法「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才要推行「風雲計劃」,要大力奪取區議會議席。可見區議會絕對不是一些反對派口裏,無關重要的功能單位,而是建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故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成為參選區議會的條件是無可質疑的。

  在法律層次上,香港也有相應法律為區議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定下細則。比如,在《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規定候選人必須在提名表格內簽名,而表格內就列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條款。這個規定,與《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一樣。5月初,選舉事務處聲明中重申了這個程序。

  此外,2017年中西區區議會山頂選區及東華選區補選,候選人與參選立法會的候選人一樣,被提供一份確認書,裏面列出《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提醒候選人必須承認「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說明法例上,對區議員與對立法會議員的要求本質上並無不同。

  在「自決派」參選區議會被DQ的風險越來越大的情況下,「香港眾志」等「自決派」才想出了退黨參選這種投機取巧的方法。在DQ周庭的理由中,選舉主任指出周庭雖然簽署了聲明及確認書,但第一,其政治聯繫為「香港眾志」,代表該黨參選;第二,該黨認為香港可「自決」公投是否獨立;第三,周庭作為「眾志」核心成員定必推動該黨主張。這說明了她並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

  劃定「冷河期」觀察言行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選舉主任在依法審核退黨「自決派」分子的參選資格時,即使明知其主張沒有變化,但要提供何種理由令人信服,還是增加了難度。

  一方面,類似袁嘉蔚這種一退黨就參選的情況必須加以重視;但另一方面,很難因為某人曾經參加過某個政黨就一直認為這個人的政治立場永遠不變,畢竟「改邪歸正」也大有人在,而且「浪子回頭」也是值得鼓勵的。故確實不宜「一刀切」地否定曾經加入「港獨」「自決」黨派人士的參選資格。

  筆者認為,為這類人士規定一個「過冷河」的限期,比如退黨三到五年且沒有參與該黨的活動,才可證明其已經沒有政治聯繫,這可能是一個比較合適的處理方法。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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