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香港都以擁有高度的法治精神而著稱,但近期的一系列案例卻令人看到,市民所珍視的法治正在一步步被所謂的「黃絲」大狀侵蝕。明明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卻被以各種似是而非的所謂「政治立場」以及「熱血善良」、「遠大抱負」等可笑理由而歪曲。市民不禁要問,如果「政治立場」可以作為暴徒輕判的理由,那麼,七警案為何卻遭到重判?如果法治可以因人而異,那麼這到底是誰的法治?
多宗涉及前年旺角暴亂的案件相繼審結,梁天琦上周被陪審團一致裁定其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法官周一聽取被告的求情。但令人驚奇的是,所有求情都集中在「政治立場」方面。梁的代表大狀甚至將被告的所作所為形容成「一代人貪圖逸樂」的悲劇,又有所謂「代替社會承受罪責」的外間評論。市民不禁要問,如果暴動可以用「政治立場」論來解脫,那麼日後有人以「政治立場」來殺人放火,是否也同樣可以視作正義?
黃絲「大狀」的荒謬似乎並不是偶然現象。昨日在另一宗涉及旺角暴亂案件,法官開庭聽取被告求情,其間大部分被告的求情理由中,亦充斥着類似的「政治理由」。這宗案件,原有10男1女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案發時17歲至70歲)。其中李倩怡棄保潛逃,吳挺愷則在開審前認罪,餘下9人全部被裁定暴動罪成。
首被告莫嘉濤被裁定2項暴動罪、1項刑毀及1項襲警罪罪成,辯方昨天在庭上求情時稱,他七歲才來港定居,在中學讀通識科因而關心時事,現因少不更事而闖下大禍。辯方大律師又稱,希望法官不要判首被告監禁,指法官的「一念之仁」將會對被告有影響。在遭到法官反駁後,辯方大律師又改變解釋,稱所謂的「一念之仁」中的「仁」,不應解作mercy(仁慈),應該解作智慧(wisdom)雲雲。
法官判案,所應秉持的是不偏不倚的法治精神,更不可因不同人而作出迥異的判決。要求法官「一念之仁」,是對法治精神的莫大諷刺,何異於將法治當作人治?如果法官此次可以用「一念之仁」而對被告的「反政府立場」下的暴力行為作出輕判,那麼十個被告又是否需要「十念之仁」?其他類似案件則需要「百念之仁」?其惡果體現在三點:
第一,法庭再難被信任,法官會被視作是「黃絲」的保護傘,一件兩件案的累積下去,最終還會有誰信任法官?
第二,對受害者的嚴重不公。如果「年輕」、「貪玩」、「不滿政府」可以作為求情理由,那麼法律如何體現威懾力?受害者或因事件受到嚴重損失者,誰來為他們出聲?誰來彌補他們的損失?
第三,向社會發出極度錯誤信息,其他年輕人或會以為法官最終會偏袒他們、進而繼續採取暴力對抗手段,法律的威嚴也將蕩然。
「一念之仁」應當是被告施暴之前就應想到的,自己犯下的罪行,就要承擔全部責任。並非所有替案中被告辯護的都是「黃絲」大狀,但一切以「政治立場」先行的求情理由,讓人看到了法治精神的岌岌可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