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行管會主席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日表示,行管會徵求法律意見後,認為有法律依據向姚松炎、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四人提出申索。了解他們可能提出的抗辯理由、成功追回款項的機會、繼續採取法律行動可能招致的法律費用後,行管會向四人提出三項條件,包括歸還已預支的營運資金,扣取2017年7月14日之前發放的工作開支;需在指定日前歸還資本項目,例如電腦及手機;必須歸還2017年7月14日後的已支款項,每人合共需償還19至31萬。
不容「長毛」侵吞公帑
姚松炎、劉小麗、羅冠聰三人懾於形勢,乖巧地償還了預先支取的款項。唯獨梁國雄不識時務,仍然停留在昔日為所欲為的階段,繼續「死雞撐飯蓋」,堅決不還錢。他自恃得到李柱銘的支持,將會為他出庭辯護,拒絕還款,實行「騎劉皇馬」。
梁君彥指出,梁國雄對於行管會追數行動不理不睬,未有接納行管會建議,為了使行管會不會變成「冇牙老虎」,立法會決定展開法律行動,向梁國雄追收全數合共約275萬元的薪津。
梁君彥說,若行管會現時什麼都不做,行管會的決定將會變成「紙老虎」,形容今次是「別無選擇」;又形容梁國雄對於行管會和解建議是「不瞅不睬」。他指,追討的275萬元包括議員酬金、職員開支、預借的款項,以及已買東西所用的款項。行管會全數追討的決定是正確的。
梁國雄已經被取消議員的資格,應該交回所有的款項。因為這些款項都是公帑支付,屬於七百萬市民的財產。任何人都沒有理由、沒有資格慷港人之慨,讓失去議員資格的人繼續支取薪金、繼續支付其職員的開支,侵吞預先支付的款項。
今後追討薪津唯一的辦法,就是循民事訴訟的渠道進行追討,並且申請梁國雄破產。讓他五年之內,不能再參選立法會。梁國雄不遵守基本法,又不遵守立法會的有關規定,視香港法律為無物,這樣的惡劣表現,證明他沒有資格擔任立法會議員,讓他以後不能再參選,也是情理之中。
根據《破產條例》,如「長毛」拒還預支營運資金而被申請破產,破產令生效期限為四年。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他須交出包括物業、車輛等資產,以及金器、首飾等貴重物品作變賣抵債;如在四年期限內有工作,「長毛」的薪金在扣減必要開支後須全數用作抵債。破產令生效的四年內,梁國雄將不能參加公共選舉,亦不可乘的士及自費離港旅遊,而破產紀錄亦不會取消。
議會規矩不能形同虛設
行管會開會時,反對派並不支持向梁國雄追討275萬元的薪津,這說明了一個問題,反對派並不珍惜納稅人的公帑,而且為反對基本法的人打開保護傘,繼續推行對抗路線。
法庭的判決已經取消了梁國雄的議員資格,追討議員薪金和所有已支的款項,完全是按章辦事,絕對不能因為梁國雄「發爛渣」,就要對他有所優待,有所退讓;恰恰相反,法庭的判決、立法會的規矩絕對不能形同虛設,反對派現正肆意踐踏法律,如果有人硬要以身試法,那麼就運用法例去懲罰他,讓他知道法律之劍是無情的,也讓其他反對派知道,今後再沒有姑息主義,當他們的行為一再過火,必然要面對法律的懲罰。
行管會如果認為訴訟涉及超過一千萬元法律費,便不敢提出訴訟,這就等如是姑息養奸,讓反對派以後更加橫行無忌,因為民主黨公民黨的大狀會替他們打官司外,梁國雄之流又懂得申請法律援助,令市民有法律偏幫他們的錯覺,這個後果是災難性的。
梁國雄等人現在所拖欠立法會的款項,其實全是公帑,都不是他們應得的,行管會只不過盡了善用公帑的責任,追討該筆四人已經領取,但根本不屬他們的薪津。在這個意義上,梁國雄根本沒有資格申請法援打官司。如果此例一開,欠債者人人都去申請法援打官司,債權人則用自己的金錢去打官司,這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只會助長香港欠債不還錢的歪風邪氣。香港的法治所保障的公平合理的社會,就會崩潰了,投資環境也會急劇變壞。
這個案件,將會是對反對派所支持的梁國雄的道德的審訊,將是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維護香港法治精神、維護欠債還錢的社會規矩的重大鬥爭。梁國雄利用公帑打官司,已經一再造成極壞的效果。這一回,他已經輸了法律依據,不可能再申請法律援助,他如果輸了官司,就要賠上堂費,輸得更慘。
立法會是根據基本法成立的立法機構,它一定要建立一套規矩,違反基本法者要取消議員資格,以後不能參選;必須向不正當領取薪津追回相關款項,即使訴諸法律亦在所不計。當這樣的規矩和習慣在議會形成後,正氣必能壓倒邪氣。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