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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本地立法目的並非懲罰/張學修

時間:2018-03-20 03:15:45來源:大公網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近日向立法會交代草擬《國歌條例草案》(《國歌法》)的建議內容,建議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草案還建議,訂明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歷史和精神,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國歌作為國家象徵之一,在「一國」範圍內訂立及執行有關法律本是正當不過的事情。但當前在香港,卻有部分人甚至是議員提出質疑,認為制定《國歌法》是在普通法上「僭建」法例,妨礙言論自由、灰色地帶過多雲雲。

  去年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內地《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實施。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具有弘揚國家精神、凝聚國家力量的重要作用。《國歌法》在香港落實,具有憲法層面意義和必然性,有利於維護國家尊嚴、民族尊嚴,有利於增強港澳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有利於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及時且必要。

  在此需要釐清的是,《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原意是維護國歌的莊嚴形象;以法律規範防止國歌受侮辱,這亦是理所當然的做法。相關立法工作現時處於草擬階段,但只要仔細查看政府提出建議後,便能發現內裏根本不存在刑罰過重的問題,部分人對追溯期的疑慮更是無必要。只要市民給予國歌應有的尊重,並非有心挑戰,是不會出現所謂容易誤墮法網的危機。同時,條例草案已有《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參考,法例寫法難度並不大,不過在執法時需要看具體環境分析。

  另外,由於《國歌法》屬刑事法,需證明犯案意圖及行為,目前反對派提出各種的質疑與意見,大多是杞人憂天之慮,根本沒有必要。當前距離立法會首讀條例草案仍有幾個月的時間,社會各界仍有充分時間和空間,就草案內容展開理性討論並提出意見,政府亦要積極釐清各種謬誤。相信草案進入審議程序後,議員必定按香港實際情況作出修訂。

  當然條例草案已對違反《國歌法》行為作出清晰界定,但與執法相比,向社會宣傳教育國歌與國旗、國徽同屬國家象徵和標誌,尤其是教育年輕一代就更為重要。教育局在擬定有關課程指引時,要讓學生能夠明白國歌背後的意義,明白在不同場合應以行動表達對國家的愛戴,對民族精神的敬意。

  過去特區政府在推動不少議案時,均曾遭反對派肆意抹黑,五年前的反「國教」風波就是其中一個例子。因此當前香港應汲取教訓,切勿被少部分人士妖魔化《國歌法》,阻撓有關條例,社會各界亦要支持《國歌法》立法程序早日完成。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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