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2.國家監察工作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3.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等派駐或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4.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5.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6.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
7.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大公報記者張寶峰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