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2月27日訊(記者 王嘉傑)證監會公布,取得針對星光前主席及董事的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基於原訟法庭在星光文化娛樂的前主席唐錫麟,以及兩名前執行董事高麗瓊及鍾惠愉被裁定於2008年9月在處理星光出售附屬公司一事上犯有失當行為後,命令他們須向星光支付89萬美元作為賠償。
法庭亦命令唐、高及鍾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或參與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管理,為期五至七年不等。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唐錫麟、高麗瓊及鍾惠愉,三人在欠缺恰當的理據及未有以星光的最佳利益行事的情況下,導致星光將該出售交易的代價削減100萬美元。唐錫麟、高麗瓊及鍾惠愉把星光就該出售交易向買方提供諮詢服務的成熟商機轉給唐的私人公司Extract Group Limited,後者因而得到100萬美元的秘密收益。同時,他們未有披露有關諮詢服務協議的安排及唐在當中的利益,因而沒有確保星光完全遵守《上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