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惹來了反對派和部分法律界人士的攻擊。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接受訪問時聲稱,若無《基本法》授權,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定能在香港生效的做法,便等同是「一國一制」。
石永泰的言論,無疑是混淆視聽。在此,本文必須釐清一個法理事實,「一國兩制」全稱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指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香港是否改行按勞分配,而非按資分配,才是判別香港是否繼續維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的唯一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所頒布的決定,並不會使香港變成按勞分配,自然不可能使香港變成「一國一制」。
石永泰口中的「一國一制」,並不是指香港改用社會主義的生產關係,而是香港特區是否仍然享有高度自治,又或者香港不再是一個特別行政區,變得跟內地的普通城市無異。然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所頒布的決定,並不是廢除了香港的特別行政區地位,也不是廢除了《基本法》,所以也不會使香港變成石永泰口中的「一國一制」。
事實上,正因為香港仍是一個特別行政區,才需要實行「一地兩檢」。若香港變成石永泰口中的「一國一制」,中央便無需授權香港特區自行管理出入境管制和邊檢的事務,香港也不再享有獨立於內地的司法管轄區,內地其他省市的居民也可自由進出香港。換句話說,香港若變得跟內地的普通城市一樣,高鐵站根本毋須實行「一地兩檢」。
更重要的是,今次的《「一地兩檢」決定》,並不純粹是「人大說對就對」,而是擁有堅實的法理基礎。雖然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第2條而享有高度自治,但是香港特區能夠存在的法理基礎,是源於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31條和第62(13)條而決定設立的。為此,全國人大在1990年頒布了《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並把香港特區的行政區域劃定權授予國務院。
因此,中央有權劃定和重新劃定香港特區的行政區域及其法域的面積大小。憲法第89(2)條則規定,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屬於國務院的職權,這是國務院將《內地與香港特區關於在高鐵西九站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呈交人大常委會審批的法理依據。
因此,「決定」通過之後,內地口岸區視為處於內地,即是內地口岸區不再屬於香港特區的法域,自然不可能違反《基本法》第18(2)條,因為《基本法》第18(2)條的有效範圍,只是局限在香港特區的法域之內。由此可見,今次「一地兩檢」的安排,有其法理基礎,同時是「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體現。石永泰訛稱香港因此而變成「一國一制」,實屬危言聳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