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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修例未違基本法/關 昭

時間:2017-12-18 03:15:44來源:大公網

  立法會上周五終於通過《議事規則》的修訂議案,今後立會議事職能有望重回正軌、效率提高,反對派長期以「拉布」、「點人頭」亂會的惡行終被依法遏制、告一段落。

  對此,特首林鄭月娥表示,修改《議事規則》是回應市民訴求,無可厚非,她期望立法會今後能回復為理性和平、議事論事的地方。林太這番回應是合理和得體的,反對派罵她講「風涼話」,任由建制派打壓民主派,聲言今後關係難以改善,雲雲。

  這是「打橫嚟」的講法。一來,立法會《議事規則》的修訂,是建制派議員基於市民利益而提出,並不是由政府或什麼人所指使;二來,根據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政府、特首也無權對立會具體運作提出什麼要求或制約,因此不存在林太「任由」建制派修訂的講法,如果僅憑特首一句話而不是基於民意取向就可以作出修改,恐怕早在梁振英時期就作出修改了。

  就有關議題,「民主大狀」吳靄儀在出席一個論壇時表示,《議事規則》修改後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出席的法定人數由過半數減為二十人,恐有違反基本法之虞,她建議反對派就此提請司法覆核。

  吳靄儀強調,全體委員會也是立法會的一部分,亦屬立法程序之一,因此法定人數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否則日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有效性將會被質疑。曾經多次黑衣遊行宣告「法治已死」的吳「大狀」似乎對有關條文「過度演繹」及曲解了,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指的顯然是全體大會,而立法會內,除了全體大會,還有全體委員會、專責委員會等不同架構,無論是職能與權責,和全體大會都並不相同,否則也就毋須有這些委會之設了。吳靄儀硬把兩者合二為一、混為一談,是有心還是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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