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立法會通過了修改議事規則的動議。實際上,香港政局要撥亂反正,有兩件事要做。
第一是禁制「港獨」,不容許其用任何藉口在香港宣傳推銷。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一個方向,還有一些其他已經存在的法例也可引用來對付「港獨」。這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而是防止顛覆和維護憲制秩序的原則問題。第二是改革立法會。政治鬥爭是難免的,沒有原則的和解是出賣國家和社會利益,不只是無知,其心亦叵測。改革方法不是取消民主制度,而是革除任何妨礙立法會依法以立法來通過政策、監督行政部門的行為。依法背後是體現立法會的民主功能,即是代議制。用程序來保障代議,不是藉程序來阻撓立法和立法之前必要的辯論。
「拉布」是議會裏少數黨派的一種手段,但手段不能轉變為目的,也因而「拉布」所依賴的殖民地時代議事規則需要更新。從程序的重新制訂來減少「拉布」由偶然手段變成經常性破壞的機會。立法會的代議制是少數服從多數,是以政策辯論來說服議員、政府和社會大眾。即使多數派以票數壓倒,少數派的對策有三條:一是分化多數派,改變對立形勢;二是在下次選舉時爭取更多的議席,由少數派變成多數派;三是以政策主張爭勝,游說各方支持,並爭取議會外的社會群體對多數派政黨與議員施壓。這些都是文明而又合情合理的做法。
至於立法會的組成性質,世界上大多數的民主體制都帶有歷史因素,並不是按簡單理想模式設計。事實上並沒有理想的民主體制這一回事。例如代議制與直接參與,直選與分級代選。一體選舉與功能組別、地區、民族性別組別,乃至單議席制與多議席地區比例制等等,在民主政體中有着多種不同的選擇,怎樣的政制設計都會影響到社會裏不同群體的政治利益。民主政制基本屬政治權力與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制度。由於社會的公民並不絕對一致,同心同理也同利益。制度的選擇便必然產生相對不公平的情況。此所以民主政制沒有絕對理想,也要因社會變化而改革。
香港立法會的功能成分、分組點票都屬民主政制的一種,服從於特定的政治功能。例如功能組別對社會一些重要組別有所特殊偏重,分組點票是使立會的決定可以有多重考慮,平衡不同的政治利益,避免倉卒立法,影響社會的整體發展。這些制度都可變,但改變只能依法依程序,這也是為了政治穩定,社會發展。
民主體制的本義是平衡政治利益,引入各方智慧,以達成最佳的立法和監督政府、推動社會發展的目標。因而民主體制是與個別政治群體為爭取一時的政治利益或根據意識形態來改變社會的激進短視行為相矛盾。民主體制首先是保守,是要保全守衛社會的傳統、穩定與發展。
香港立法會的體制還是容許政黨和政治人物在基本法的框架內參加選舉、獲選和在立法會參與立法。但是目的是立法,不是破壞立法,並藉此來癱瘓立法與行政的依法施政。
這一兩年裏立法會裏的「拉布」、「流會」等行為已超出正常的政治方法,淪為破壞的工具。或許「拉布」和支持「拉布」的議員因此可以疏懶。單為破壞,不作建設,因而可以不盡議員的責任,去調查研究、諮詢選民、審議法案,白白獲取議員的巨大薪津。他們變成為一是破壞施政,二是白支公帑不做工作。不單造成政府施政困難,且造成了極其惡劣的浪費公帑的結果。
修改議事規則不可能改變專事破壞的議員的行為心態。但至少可對他們有所限制,使立法會恢復正常的立法功能。受益者是全社會,以至國家;受害者只是少數劣質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