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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本地立法刻不容緩

時間:2017-11-06 03:15:40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如何在港執行此一決定,已成為擺在特區政府和全港市民面前的重大課題,必須嚴肅面對。

  訂立《國歌法》及將違反者以刑法處置,是國家制定這一法律的應有之義;將《國歌法》這一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則是「一國兩制」之必然。國旗、國徽、國歌皆是「一國」之本、是國家主權的崇高象徵,並無什麼「兩制」可言。眼前特區少數反對派認為在《國歌法》實施問題上也要講「兩制」,實在是荒謬絕倫,世上只有一個中國,中國只有一首國歌,又如何可以「兩制」?難道還要容許重大場合奏唱《天佑女皇》才是「兩制」?這不是「抗中」抗昏了頭了嗎?

  眼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是九七回歸以來在憲制和政治層面上的一件大事,是對「一國兩制」方針和特區地位的進一步確立和維護。反對派不是一直在嚷嚷「一國兩制」不能變嗎?怎麼如今讓特區和全國一道實施《國歌法》、讓七百萬香港市民和十三億中國人民一起奏唱國歌,他們又要如斯抗拒和害怕呢?這不是有點精神分裂了嗎?

  剛結束的中共十九大會議,「一國兩制」已被列入十四條基本治國方略之中,建設新時代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特區不僅不能置身事外,相反還要發揮更大的作用,中央亦將會依法加強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國歌法》的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與十九大精神是完全符合和必要的。

  因此,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區政府必須以之作為當前一項重大施政來嚴肅處理,港人社會也必須認真看待,絕不能任由反對派節外生枝、橫加阻撓。

  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國歌法》要通過本地立法在港實施,但必須明確立法目的或範圍只在具體執行層面和刑法方面,而不是再去爭論是否需要立法,而就算在執行和刑法層面,也必須和國家刑法(十)修訂的原則相適應,不能「我寬你緊」、背道而馳,更不能違背國歌不容篡改、貶損、侮辱的基本原則和立法原意。特區現行對違反《國旗國徽法》的罰則,即最高監禁三年、罰款十萬,可以作為參照,不能低於此一水平。

  此外,《國歌法》本地立法將會提交立法會審議,在此一階段,反對派議員必然不會善罷甘休,必然會從不同角度提出阻撓和反對。在這種情況下,特區政府必須堅持行政主導原則,關鍵是必須及時立法、嚴肅立法,不能讓反對派以一些所謂執行上的「灰色地帶」來牽着鼻子走,執法可以視乎具體情況而定,但從嚴、從速立法則一定不能「有價講」。反對派連日提出的一些所謂質疑,如在家中看電視奏國歌是否要站起來,是胡謅亂編的一派胡言,根本不必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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