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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法庭「佔旺」20被告全罪成

時間:2017-10-14 03:15:40來源:大公網

  「佔旺」示威者於2014年清場時違反法庭禁制令一案昨宣判,九名不認罪的被告人包括黃浩銘全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黃之鋒、岑敖暉等另外11人早前已認罪,法官押後聽取求情及判刑。判詞指出,只需證明被告有意圖逗留便即構成刑事藐視法庭。岑敖暉昨在庭外表明已有心理準備入獄。大批市民在網上留言,指法庭判決彰顯了公義,「香港開始撥亂反正」,又認為判監才能凸顯罪行嚴重性。/大公報記者 陳卓康

  九名不認罪被告為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麥盈湘、黃浩銘;另外11名被告分別是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司徒子朗、張啟昕、馬寶鈞、黃麗蘊、楊浩華,早前已認罪。

  案件昨日下午在高等法院宣讀判詞,主審法官陳慶偉表示,考慮過控方舉證和被告答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全部被告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並宣布押後聽取求情、判刑及處理訟費。陳慶偉稱,自己有另一宗案件需較長時間審理,暫未能確定時間,並考慮分開三次聆訊處理,囑各代表律師與法庭書記商討,除了正在服刑的黃之鋒及黃浩銘,各被告繼續獲准保釋。

  逗留已可構成「刑事藐視」

  判詞引用案例列出「刑事藐視」的法律原則,指申請人只需證明逗留在該區的每名答辯人皆有意圖逗留在該處,逗留的行為已可能損害或干擾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每名答辯人有沒有阻礙或干擾負責清障的人員,並非法律要求一部分。

  判詞指出,眾被告身處該區內,令執達主任和警務人員清除及移走障礙物的工作倍添困難,在大型示威中,個人示威者往往在現場支持其他示威者,凝聚抗爭,「示威人士身處現場和他們的行為,本身不但有可能是而事實上更是拖延(即使不是要破壞)經修訂的強制令之執行」,確定各人的行動屬於嚴重干擾司法工作的執行。

  就黃浩銘的案情,判詞指,黃身處該區,向人群廣播他對執達主任和各原告人律師的質詢,對執達主任等造成巨大負擔,故裁定他在事實上已對清場行動造成損害或干擾,並指黃採取的手法和態度,某程度上旨在奚落原告人的律師,煽動人群繼續抗爭。

  岑敖暉昨日宣判前在庭外表示,不太擔心判決,估計刑期不會如早前案件重,但又稱已有心理準備入獄。

  大批市民在網上留言,指法庭判決彰顯了公義,網民Ben Wong認為「香港開始撥亂反正」,Li Eddy指「藐視法庭係嚴重罪行,不可能不判監」,Sun Cheuk則痛斥各被告「公民抗命滿口歪理」,罪成是「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代表潮聯小巴申請禁制令的律師陳曼琪回覆《大公報》查詢時表示,法庭尚未判刑,暫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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