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大校長在慶祝嶺大香港復校50周年的傳媒聚會時,一方面「明確表示不支持港獨」,另一方面卻認為在民主牆上貼大字報討論「港獨」,在性質上無問題。他的這番言論很容易被曲解為校方姑息「港獨」思潮在校園散播,更無形中助長了學生會在以後的日子裏,脅迫校董會遵循他們旨意行事的氣焰。
《基本法》在第一條已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則任何提倡「港獨」的舉措確實牴觸了基本法,這是不容爭辯的事實。另外,《基本法》第七十七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卻從未聽過學生在校園內的言論,可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權。當不同大學學生會在對待「港獨」的立場上同氣連枝時,卻又會搬出《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賦予所有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在宣示「港獨」立場時,將第一條置之不理,卻又懂得高舉第二十七條,令自己立於不敗之地,這些能夠將有香港「小憲法」之稱的《基本法》玩弄於股掌之中的大學學生會成員,究竟是他們在法律上的造詣已經「登峰造極」,還是現時法律存在明顯漏洞,迫使理應採取行動的人投鼠忌器?
觀乎在嶺大出現「港獨」的標語,並無客觀理性討論的成分,只是主觀地宣示張貼標語者的政治立場,令嶺大的民主牆成為提倡「港獨」的免費廣告工具。嶺大校長一方面將院校跟「港獨」割席,另一方面又澄清在校園內討論「港獨」沒有問題,究竟是否代表校方只容許學生在不贊同「港獨」的前提下討論如何支持這個立場的理據?抑或是校方在既有立場下,讓學生會可以自主地在校園發動一場對「港獨」的「公投」?
香港的任何一所大專院校,都未曾享有過能凌駕於司法制度的自主權,故學生在校園內的行為亦需依遵香港的法律而不能有任何豁免。至於現階段有實際行動牴觸了《基本法》及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的人,是否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則視乎現屆特區政府是否有決心應對。
作為院校的領導層,應善意提醒學生的行為有可能釀成被法律追究責任的後果,否則一味發表模棱兩可的言辭,只會予人想明哲保身甚至推卸責任的印象。
政賢力量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