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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自主」不可用作擋箭牌

時間:2017-07-26 03:15:52來源:大公網

  香港電台長期製作諷刺、反對、對抗「一國兩制」的節目,抵制政府政策,支持違法「佔中」,惡意攻擊中央,可謂不知凡幾,對任何批評,香港電台都以編輯自主作為擋箭牌。

  編輯自主可以作為擋箭牌嗎?當然不能。該問題可以轉化為兩個問題:一是編輯可以絕對自主嗎?二是在所謂編輯自主下,香港媒體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嗎?

  公營媒體受政府監督

  先說第一個問題,一家媒體可能是私營的,也可能是公營的。私營媒體機構中,總編輯之上有社長和發行人,上面可能還有老闆,雖然他們未必管理具體的編採事務,但編採的方針政策是要管的,不是總編自行制定的。公營媒體機構中,除了媒體內部的管理體制外,政府有關部門還可以管理、監督。如該公營媒體中的成員具有公務員身份,還要受到公務員守則和紀律的約束。由於公營媒體是由政府撥款運作的,其表現還要受到立法機關的監督,公帑使用的正當性還有審計部門的監督。

  以港台為例,其工作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務秘書長管轄,該常務秘書長受該局局長管轄,該局受財政司司長和行政長官管轄;港台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員工,還要受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紀律管控;審計署對港台一年10億公帑的使用還可以審計;立法會對港台執行法律、公帑使用、製作水平等方面也可以監督。

  港台的台長、管理人員和編輯人員絕大部分都是公務員,公務員都要受公務員守則和紀律的約束。這就意味着,即使是「政治中立」的公務員,要與政黨保持距離,也要效忠行政長官和政府。由於香港特區是直轄中央政府的特別行政區,港台的公務員還要效忠中央政府。從港台製作的部分節目看,港台在政府管理和監督、內部管理和監督、對在任行政長官及政府是否完全忠誠,都是有問題的。

  再說第二個問題,在所謂編輯自主下香港媒體是否有絕對的言論自由?當然沒有絕對的自由。但在私營媒體和公營媒體,言論自由的尺度有分別。由於公營媒體由政府部門來管理和經營,該媒體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員工,還要受到公務員紀律的管控,言論自由的尺度較小。不論公營、私營媒體的言論自由,都受到法律和行業規範兩方面的管控:

  無絕對的編輯自主

  (一)在法律方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確指出,言論自由,即發表意見的權利的行使,「附有特別的責任和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只是有關的限制要由法律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了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該公約說的是原則,在得以過渡的香港原有法律中已有不少這樣的規定。例如:《誹謗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叛逆性質的罪行」、第9-10條「煽動罪」。在回歸後,《國旗及國徽條例》、《區旗及區徽條例》也有規定,說言論絕對自由,編輯絕對自主,是自欺欺人。

  在視察香港期間,習主席曾告誡特區政府「為官避事平生恥。」在新一屆政府就職典禮上,他還強調:「香港自回歸之日起,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央政府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香港實行管制。」在不抵觸香港基本法的前提下,香港特區的有關法律應當得到激活、執行和適用。

  記得回歸初期,徐世民先生已經公開批評港台的編輯方針和節目內容,由於有的批評是在全國政協會議期間說的,當時的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為了轉移視線,還責罵徐先生為何在北京議論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這是對國家治理體系無知的緣故,是對法律的誤解和疏忽,不可能作為抗辯理由。

  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就包含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這就不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當然,對作為政府部門的港台、作為公務員的港台員工,教育要擺在優先的地位,懲罰在後。但如教育不能奏效,就要採取懲罰措施。港台的問題存在已久,幾乎到了熟視無睹、置若罔聞的地步了。公務員事務局是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紀律處分的;對已經退休的高官,如果再指指點點港台應當如何反中亂港,公務員事務局也不是沒有辦法的;警方和律政部門只要願意,也可以在香港特區法律中找到檢控的依據。在法律方面的適用,不論是公營傳媒,還是私營傳媒,都受到同樣的約束。

  (二)在行業規範方面,香港媒體同業也有規範,但比較零散,也不完整。香港有關媒體的組織應當加以完善,制定在新的資訊科技條件下,香港媒體的自律規範,並讓各媒體的員工遵守。

  對如何正確理解編輯自主,老朋友林文(前《鏡報》總編輯)寫了一首很好的打油詩,詩云:「新聞自由誠可貴,編輯自主無絕對。國家利益價更高,憲制誠信不可違。」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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