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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給反對派一大教訓\李幼岐

時間:2017-07-22 03:15:43來源:大公網

  高等法院裁定,劉、羅、梁、姚四人去年十月十二日在立法會的宣誓違反了基本法第一○四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法官區慶祥頒下一百一十二頁的判詞,裁定四人當日的宣誓無效,宣布由當日起即已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法官是依法辦事,而且是為社會、為立法會的正本清源辦了一件大好事。

  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姚松炎四人被褫奪立法會議席,最扼要的判斷結論可以只用四個字:咎由自取。坊間以至政壇上也有更通俗、更形象、更生動的說法:四人「玩嘢」,「玩死」自己。這四人在宣誓時不尊重法律,以異常和出格方式對法律規定進行挑戰。宣誓,不論是何種性質的宣誓,都應該既莊嚴又神聖。成為立法會議員時的宣誓,其重要意義那是更不用說了。

  宣誓「玩嘢」不被容許

  但這四人的宣誓,誠如區慶祥法官的判詞所指,不符合「莊重規定」,亦不遵從「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例如:劉小麗六秒讀一字,羅冠聰提高聲調讀「國」字,「長毛」梁國雄舉黃傘、喊口號、撕紙板,姚松炎將誓言加頭加尾。這類行為,在當今之世,似乎極之罕見,實在是丟盡香港和港人的顏面。香港有這樣的「議員」(已經就任九個月),難道是香港的光榮或光彩嗎?

  不論何國何地,不論東方西方,任何議會若有議員拿宣誓來「玩嘢」,都是不能被容許的。香港有少數議員,不斷或不時在議會「玩嘢」、「鬧事」,諸如「拉布」、擲東西、搶文件等,完全不符合香港國際大都會應有的水平,可說非常之不理性。議員作為「民意代表」,主要職責是反映民意,代表市民監察政府施政,而不是要他們在議事廳叫囂、鬧事或做各種小丑式的表演。說得尖刻、難聽一些,這類言行,並非議員應有的作為,反而好似是政治做戲的表現。如此這般,難免令人失望。

  當高院宣布有關的判詞時,劉、羅、梁、姚四人正在立法會財委會開會,財委會主席陳健波在休會三十分鐘後表示,根據法庭裁決(包括四人不得再以議員身份行事的禁制令),下令四人離開會議廳,但四人「賴死唔走」,在場的其他反對派議員也跟着起哄,結果,陳健波不得不宣布休會。

  翌日(七月十五日)上午的財委會會議,一眾反對派議員圍護四人闖會,但遭保安阻截,最終又是擾攘一輪,導致財委會又再休會,令非常緊迫的三十六億元教育撥款等無法及時順利通過。此情此景,是守法嗎?是尊重法治嗎?是反對派口中的「民主」嗎?事實上,在梁頌恆、游惠禎被撤銷議員資格後,反對派議員也上演過同類的戲碼。但有用嗎?最終還不是自行偃旗息鼓、不了了之,浪費了寶貴的時間和精神。若能回首思考,很可能會自問一聲:何必呢?原因很簡單,高院絕無可能推翻剛宣布的裁決。進一步說,劉、羅、梁、姚四人也像梁、游一樣準備上訴,可能是上訴到終院。大家不妨進行判斷,終院有可能為這四人「翻案」嗎?

  此案的關鍵是,基本法必須得到尊重及遵守,任何人也必須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的主權地位,這絕無被質疑的餘地。倘若像劉、羅、梁、姚那樣「玩嘢」,結果可想而知。四人的遭遇就是教訓。進一步說,這類違法以至辱國的行為,日後會不會另有更加嚴厲的懲處?答案顯然是不排除這個可能性。

  議員更應奉公守法

  所有人,尤其是反對派,又特別是某些自恃有「議員」身份的反對派,千萬不可妄自尊大,自以為「議員」二字是護身符,這可能只是「自我感覺良好」,實際上卻是「天大誤會」。此外,議員立法、知法,就更加應該守法。俗語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作為市民,真的不希望有立法會議員觸犯法律。當然,議員更應奉公守法,成市民榜樣。

  從法治的角度看,劉、羅、梁、姚四人既已被褫奪議員資格,就不宜再有擾亂社會秩序的其他動作。再說,倘是無理取鬧,給社會添煩添亂,無疑不會有正面結果,或者說不會有好結果。高院的裁決合情、合理、合法,不宜再吵,再吵也沒有用,立法會還是花些精力放在補選上比較實際吧。

  總之,此事對各方尤其是反對派是一大教訓。劉、羅、梁、姚四人肯定是錯了,反對派應牢記「知恥近乎勇」的古人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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