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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維護人大釋法權威/張學修

時間:2017-07-17 03:15:42來源:大公網

  日前高院就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及姚松炎去年10月12日於立法會的宣誓,裁定各人行為不符「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及「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四人宣誓無效,同時被撤銷立法會議員資格,並由宣誓日起生效。

  法庭是次判決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1月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及參考《宣誓及聲明條例》而作出,包括「宣誓人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及「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法官區慶祥在判決書中強調,2001年「莊豐源案」的判決,已列明人大釋法對香港所有法庭都有約束力,而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就是有關法例真正的意思。

  判決對特區影響深遠

  是次判決對於香港的憲政體制、法治權威具有相當深遠的影響。在香港法治基石層面,此舉有力維護特區基本法與「一國兩制」,維護法治精神核心價值。同時通過規範激進分子的言行,明確立會議員的職責,一掃立會不良風氣。而在香港政制層面上,判決更從整體上維護了特區體制健康運作,為香港未來的發展打下牢靠基石。

  早在去年人大常委會就香港議員宣誓行為釋法後,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就指出,人大釋法與香港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須一體遵守和執行。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亦解釋,人大釋法與基本法一樣,具有憲制性地位,香港司法機關應依從。

  此次法院在判詞中亦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對宣誓有明確規範,包括必須真誠莊嚴等,重申釋法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同時特別闡明,不認同各被告指本案是針對性令某些人失去議員資格,具有「政治動機」。相反,法庭是根據本案中宣誓人當日的行為、態度、言詞內容,以常理客觀分析已發生的事實,最後裁定四人行為刻意違反立法會宣誓要求,因此失去議員資格。

  近年來,香港激進勢力一直打着各種旗號,以實際行動曲解甚至挑戰基本法,更煽動年輕人付諸不法手段。去年人大就立法會議員宣誓問題釋法之際,就有聲音質疑釋法的法律權力。因此,此次高院就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姚松炎在立會宣誓的行為進行判決,是一次去蕪存菁、維護法治、弘揚正氣的必要之舉。   而區慶祥法官在闡明以基本法和人大「釋法」作為裁決準則之後,又一一具體指出了四人當日各自行動當中違規違法之處。因此這更是一次依法辦事,依足法律程序進行判決的公正舉措。四人試圖反咬一口,稱判決是「政治打壓」的說法毫無理據,不過是「跳牆」之舉。

  人大釋法權力源自憲法

  當前香港社會從判決中認識到的另一點,是再次認清人大釋法的法律權力,為今後香港處理有關爭議,打下良好的法治基石與共識。   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權力來源於憲法,而國家憲法是屬於在一國領土範圍(包括香港在內)的根本法,具備最根本的效力,包括對香港基本法的效力。因此人大釋法的最終權力來源是憲法。而基本法第八章第158條也為人大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次法院在判決中也明確指出,是次判決是根據人大釋法對基本法當中有關條例而作出。這是在國家從人大釋法層面維護基本法在香港的落實後,香港法院所作出的必要、積極的回應。從根本上維護了香港司法體系的有效運作,並對不法行為進行了應有的法律懲處。

  人大釋法作為香港法治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維護其在特區的落實是香港社會的職責。此次為今後相關事件的處理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同時也以實際的判決,正面、積極地維護了人大釋法在香港司法體系中的權威性。

  香港在經過多年的政爭與矛盾之後,社會亟需維護法治、公平、正義的聲音及實際行動。而特區也一直存在激進分子,一再升級實際行動,試圖破壞社會的正常體制與法治。港人對此容忍多時,而社會發展已付出了高昂的代價。   此次判決不僅在法治層面、政制層面、立法會層面積極維護了特區根本利益,同時更以實際的判決落實了人大釋法對有關宣誓行為的規範,是香港彰顯司法制度與優勢的正面、積極、成功的案例。而香港也應以此重新凝聚法治之風,確保特區運作順暢,長遠發展。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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