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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路徑與方向\聞昱行

時間:2017-05-04 03:15:40來源:大公網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拋出「大和解」論,建議過於莽撞,未經深思熟慮,方案也不成熟。但客觀而言,提出「大和解」,證明至少一部分溫和理性的「泛民」,確實願意從修補裂痕的方向與新政府合作。這是一個積極的信息。其「大和解」的選項,並不應一棍子打死。

  「特赦」的法律可行性

  胡志偉提出的特赦方案在法律上不可行是最大的問題。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二款規定特首有「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權力(To pardon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 or commute their penalties)。這裏的「特赦」有兩個要素:第一,必須是被判刑的人才可被赦;第二,只限減輕或者免除刑責,但不能免去罪名,不能「洗底」。

  因此,在基本法框架下,特首擁有的特赦權力,與港英時期的港督有很大區別。港督可以宣布不再追究一九七七年七月一日前涉嫌貪污罪的警察,但特首沒有相應的權力。所以,是否檢控是律政司的獨立決定,是否有罪是法官的獨立決定,特首均無權干預,只能在宣判後才能運用其特赦權減免刑責。至於不檢控尚未被檢控的「佔中」者,也超出基本法裏特首的赦免權,更不可行。

  事實上,胡志偉並非首個提出特赦的人。在七警案之後,就有人提出特赦七警,之後也有人提出過七警與「佔中」者一起特赦以達成大和解。胡志偉的建議之所以引起極大關注,是因為他是「泛民」中首次提這個建議的人,作為民主黨主席,分量更重。

  但這個建議由他提出來卻非常不當。這是因為,「佔中」落案預約拘捕檢控的名單中,有多名「泛民」的黨派領袖、立法會議員,以及長期的「泛民」支持者。胡志偉也跟隨「佔中三子」自首。由他提出要求特赦,頗有個人或黨派利益政治交換之嫌。找一個德高望重、立場中間、對政治介入不深的人士提出,才是合適的做法。胡志偉此舉極端缺乏政治智慧。在政治上,還有幾個原因令其方案不可行。

  首先,目前有一些「佔中」「旺角暴亂」者已被判刑,一些刑罰還相當重。但被判刑者大部分都是受鼓動的參與者,而不是發動者與組織者。無論「佔中三人」還是「旺角暴亂」的梁天琦等都尚未正式審訊。律政司大概本着「先易後難」的態度處理。但客觀而言,就是「首犯」還「逍遙法外」,從犯「死就死先」。如果一律全面赦免,對從犯而言非常不公平。

  其次,建制派有人認為,赦免牽涉的「自己人」只有七警與朱經緯,但「佔中」「旺角暴亂」涉案人數眾多,全面特赦非常「不公平」。「泛民」一些人則認為,七警是「暴力刑事罪行」。也有人認為,「旺角暴亂」屬於暴力犯罪,不能與「佔中」混為一談,而且一些組織者「事先張揚」要「違法」,是否特赦更具爭議。這些觀點各有自己立場。

  特赦空間與責任承擔

  雖有種種非議,胡志偉也撤回建議。但特赦之說,若經過修正,並非沒有可行性。

  第一,選舉之後體現出人們要求團結的呼聲。第二,由於搜證訴訟時間漫長,可能林鄭執政過了大半,相關審理還沒有結束,每次審判都會惹起爭議,等同周期性地撕裂社會一次,對修補社會撕裂極為不利。第三,「佔中」牽涉人士太多,而且有很多是議員,如果罪成入獄,很大機會「泛民」議員會「一鋪清袋」,對香港政治衝擊更嚴重。第四,很多年輕人,特別是年輕學生,涉案單純出於對社會的一腔熱血,但缺乏周密思考與對責任的充分認知,值得給他們一個機會。七警等也因壓力大而一時衝動,同樣應該給機會。第五,一些激進「泛民」要求廢除人大八.三一決定等才能和解,這種脫離現實的觀點意味着,他們對和解沒有誠意,政府不必過分重視,主流「泛民」不應被此綁架。

  若對「特赦」內容作修改,變成「有限度的特赦」,在合法及修補社會撕裂方面將更有可行性。

  例如,對已判刑的人士,包括七警,一概赦免中止刑罰;對已起訴但未裁決的人,如果並非組織者,可給予以認罪換特赦的機會。具體而言,就是如果承認某條控罪,就赦免對這條罪的刑罰;對他們不承認的其他控罪,則繼續起訴,相應的刑罰不被特赦;對尚未被落案及尚未起訴的相關涉案人士,應給警方及律政司一個合適的不太長的限期,若限期前不能提出檢控,就不再追究。這樣可以避免案件長期困擾香港社會。此期限前被起訴者,則按照第二條處理。第四,所有人的罪名都不能被洗底,這是他們應負的責任。

  以上內容,只是一些社會人士的建議,不一定符合實際,更何況特區政府已經表明,不會考慮。但「和解」的大方向,應當努力共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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