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組辦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司法協助二十周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在西安舉行。研討會受到了兩地高層的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香港特區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出席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日前表示,2017年的法院工作堅決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涉港澳台、涉僑案件審判,積極辦理司法協助和互助案件。他在回顧2016年時,提到保護港澳台同胞和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審結涉港澳台、涉僑案件1.9萬宗,辦理涉港澳台司法協助請求或委託事項1.1萬宗。
民事司法協助走在前面
內地與香港自回歸以來已簽訂了四項司法協助安排,即《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1998年12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0年1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8年7月)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2016年12月)。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就推進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的會談紀要簽字儀式在香港舉行。雙方認為,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仍有很大的發展需要和空間。
此次研討會上,沈德詠宣布了兩項民商事司法協助的最新進展:第一,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及相關事宜判決安排的磋商已經基本成熟,有望今年6月底簽署,作為香港回歸二十周年的獻禮;第二,有關非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兩地也在緊鑼密鼓地磋商中,有望於今年底簽署。
毫無疑問,這兩項新的安排意義重大。首先,兩地年輕人、高學歷、高收入者共諧連理愈趨普遍。尤其是2001年以來,兩地聯姻數字以年均8.3%的速度增長,至2015年的1.8萬宗。新娘為港人的比例也由1991年時的13%,升至2015年的27%。兩地婚姻增加,也意味着婚姻糾紛的可能性增加。但是,由於兩地沒有白紙黑字認可和執行對方法院裁決的具體安排,導致即使有離婚判決,贍養費難以追討,子女探望權無法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將拓寬兩地民事司法協助的關注點放在婚姻方面是有實質意義的。
其次,早在回歸初期,有學者就提出解決兩地管轄權衝突的問題,「因為管轄權是受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影響司法協助的實現」。約十年後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解決了其中的一部分問題,即兩地法院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但是,對於無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的判決安排問題,仍然需要解決。相比較而言,2006年3月簽署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卻領先一步,沒有將範圍限制在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現在,有關安排將於今年6月底簽署,無疑是廣大民眾的福音。
客觀地說,香港回歸20年,兩地經濟與民事交往日益頻繁,簽訂六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也不能算多。要做到民商事司法協助全覆蓋,還需要兩地當局的繼續努力。但客觀地說,兩地的民商事司法協助要比兩地的刑事司法協助好多了,因為兩地的刑事司法協助安排到目前為止還是零進展。
毫無疑問,除了民商事合作之外,兩地還必須加快考慮刑事司法合作問題,保障兩地民商事合作的良性發展。這裏的障礙主要在於,香港方面對「一國兩制」方針缺乏足夠的認識,「兩制」被過分放大。香港作為祖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卻因為「兩制」被過分放大而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走到了台灣地區的後面。因此,如果想要促進兩地的民商事進一步合作,刑事司法協助也必須加快跟上。
加快開拓刑事司法協助
內地與香港無法達成罪犯移交協議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雙方法律界之間缺少充分的互信,香港法律界過分強調香港法治優於內地;二是在重大法律問題上存在爭議,香港方面認為兩地協議要採納國際間認可的原則和標準。當然,在根本解決這些原則問題之前,也可以考慮兩地應該本着先易後難的步驟,考慮先解決一些容易解決的問題,並優先達成協議。涉及內容包括:(1)送達刑事司法文書;(2)傳喚證人和鑒定人出庭作證;(3)代為詢問證人、檢查、鑒定、搜查和扣押;(4)移送物證、書證及其他有關物品;(5)協助入境調查。
沒有協議,就沒有義務,就會出現兩地執法的差異。倘若我們能夠跳出罪犯移交的原則分歧,採取「先易後難」的方法,就可以逐步突破。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分別代表兩地在深圳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第6條規定,內地法院委託香港法院提取證據的範圍:(1)訊問證人;(2)取得文件;(3)檢查、拍攝、保存、保管或扣留財產;(4)取得財產樣品或對財產進行試驗;(5)對人進行身體檢驗。同時也規定了香港法院委託內地法院提取證據的範圍:(1)取得當事人的陳述及證人證言;(2)提供書證、物證、視聽數據及電子數據;(3)勘驗、鑒定。這個兩地委託提取證據的民商事安排是否可以成為委託提取刑事證據的契機呢?這是十分令人期待的事情。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