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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中央實質任命權」的憲制意義\胡勇

時間:2017-04-08 03:15:41來源:大公網

  候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將於明日赴京,接受國務院總理李克強頒發《國務院令》,任命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外界預計,國家領導人將在周一時間會見林鄭月娥,並發表重要講話。從「當選」到接受「任令」,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才算正式圓滿結束,在沒有「任令」之前,林鄭月娥只是一位「特首人選」,無法成為正式的特首。從這一重要過程可見,中央實質任命權具有無法撼動的憲制地位與效力,這一點必須得到最基本的接受與尊重。由此亦應當進一步思考,「實質任命權」所體現的是怎樣的一個中央與特區關係、中央對香港具有怎樣的實質管治權力?不認識到這一點,也就無法準確把握「一國兩制」的真正內涵。

  特首選舉3月26日結束,林鄭月娥高票當選。但當選之後,她仍未是法定上的下屆特首,而是需要一個更為重要的「任命」程序。準確而言,要成為特首,需要經過如下幾個階段:提名「入閘」、過半數「當選」、中央「任命」、在領導人面前「宣誓」。每一個步驟都是不可或缺的,但前兩步驟屬於香港本地的選舉過程,更重要的還是「任命」一步,沒有中央的任命,或者中央遲遲不任命,無論是誰,無論以多少票當選,法律上或客觀政治現實上都是不可能成為合法的特區行政長官。這些要求並非「新」的法律規定,而是基本法一直存在的條文。

  李克強總理3月31日主持國務院第七次全體會議,據新華社報道,會議審議了香港選舉林鄭月娥為特區第五任特首的情況,並聽取了港澳辦主任王光亞關於選舉的匯報,決定正式任命林鄭月娥為特首,七月一日就職。總理強調,中央政府會繼續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動搖、不走樣、不變形,全力支持特首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促進和諧。

  國務院總理簽署了「任令」,法律上就已經發生效力,意味着林鄭月娥已經具備成為特首的法定條件。當然,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在「任令」簽署後,總理是否需要親手頒予候任特首,但依回歸二十年的慣例,以及中央與地區關係的規定,候任特首赴京接受「任令」,聆聽國家領導人的談話已是必須之舉。獲得「任令」後,林鄭月娥七月一日「宣誓」才正式算是行政長官。

  實際上,整個特首的選舉過程,都在體現基本法的憲制性條文規定。當中有一個核心的憲制概念即「實質任命權」。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出席政協港澳聯組會議時指出,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是「實質任命」,不是「橡皮圖章」。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較早前曾指出「中央擁有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而眾多法律界學者亦都多次表明,任命是中央的憲制權力,毋須受制於特區。然而,儘管如此,香港一些人士尤其是反對派不僅不願意面對事實,反而不斷扭曲這一憲制原意,意圖混淆視聽以脅迫中央。準確認識「實質任命權」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法律與現實意義。

  本周三,一名教育大學四年級學生何昆洛在報章撰文稱基本法有「被僭建」之嫌,並質疑中央有「實質任命權」的說法是所謂「搬龍門」,便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對此,行政長官梁振英本周四發表網誌作出反駁,指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都有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條文,主要官員亦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強調中央任命主要官員的權力是實質的,並非象徵性的。

  既然行政長官在產生主要官員過程中的權力只是提名權,就清楚說明了中央任命主要官員的權力是實質的權力,而不是象徵性的權力。實際上,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和任命行政長官的權力是同一個概念,經過協商或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需要中央人民政府的實質任命,道理也很清楚,因為香港的高度自治權遠較其他國內外城市的自治權力為高,中央人民政府必須對行政長官高度信任,否則不能委以大權。

  總而言之,中央在行政長官選舉中具有憲制角色,香港是只屬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行政長官是雙首長:特區政府的首長、特區的首長;是雙負責:對特區負責,對中央負責;中央對行政長官有任命權,中央的任命不是「橡皮圖章」,而是實質性的任命,是體現國家主權的行為,也是中央行使對香港管治權力的具體體現。香港各界必須對此有準確且充分的認識,這對推動「一國兩制」的正確貫徹落實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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