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王嘉傑報道:港交所(00388)公布上市公司2015年年報結果,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科主管戴林瀚表示,樂見發行人已考量及採納過往的指引以加強披露,但發行人仍可在若干方面加強對股東的問責,並且在財務、風險管理,以及環境法規對公司影響等方面,有更多闡釋,提升透明度及加強與股東的溝通。
根據港交所的特別建議,在「管理層討論及分析」一節中業務審視的披露,上市公司應提供充分的資訊予股東及其他投資者,以便他們對發行人業務及財務表現作出合理評估,特別是討論主要風險範疇如何影響業務營運、潛在財務影響及管理有關風險所採取的措施,闡釋有關環境的政策對業務營運的重大影響,以及披露有關主要客戶的背景,如與上市公司建立多久關係,向主要客戶提供的信貸條件、年結後與主要客戶的應收貨款結算詳情及依賴主要客戶的相關風險及發行人減輕有關風險所採取的措施的資料,並且闡釋選擇財務表現指標選擇的基準及該等指標如何有效計量業務表現。
此外,在「管理層討論及分析」一節中重大證券投資的披露,上市公司發行人應就其投資組合及該等投資在財政年度內的表現提供充分的資訊。建議上市公司應詳細披露其所持的主要投資細項、於財政年度年結日各項主要投資的公平值及相對於發行人總資產的規模、年內各項主要投資的表現以及討論未來投資策略及該等投資的前景。
另外,公司亦要有核數師發出非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告,即發行人應提供更詳盡或額外的資料,讓股東可以更容易明白核數師的非無保留意見及該等非無保留意見對其財務狀況產生的實際及潛在影響。而上市公司及審核委員會亦應盡早與核數師討論有關審核計劃及如何在下一個財政年度內解決引致上一年的審核非無保留意見之事宜。
最後在持續關連交易,公司應設有內部監控程序,確保進行持續關連交易時遵守《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定。發行人亦應確保其內部審核人員會審核此等交易及確保相關內部監控程序充足有效,並將結果交予獨立董事,助其進行年度審核。
獨立董事應向管理層作適當查詢,確保取得足夠資料審核有關交易及內部監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