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提倡「本土論」的學者就人大釋法發表嘩眾取寵的「本土論」觀點,形容釋法為「中央權力」直入香港。這種本土論主張,事實上是誤導市民的政治陰謀。
歪論一:自治欠缺憲制保障
歪論學者認為,今次釋法是中央政府要緊握香港管治權,並利用香港為其政權服務,用盡基本法下的「中央權力」,劃下一道又一道權力紅線。又隨即提出,基本法未設有任何明確的「憲制性保障」,又讓全國人大掌握凌駕性的釋法權和修法權,理論上中央可以修改任何基本法條文,甚至在一夜之間廢掉基本法。
如何審視一個國家或地區法治精神的實踐程度?最基本的準則是對憲法的尊重。憲法在拉丁文裏寫作Constitution,有「組織」的意思。憲法可以說是一個組織的根本,也是一個組織或國家中最高的法律,地位高於其他法律。憲法規範具有高度的原則性和概括性,是制訂所有法律的大方向。沒有憲法,法律在現實運作中可能產生許多矛盾和衝突,社會不能和諧發展。因此,在法治社會,所有法律的制訂皆不能與憲法違背和牴觸。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理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憲法,但在「一國兩制」下,基本法便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香港的一切法律必須以不違背基本法為依歸。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不是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而是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和某些聯邦國家的成員州或省的情況不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權力並不是其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所授予的;特區政權的組織形式並非只由特區居民自己決定,而是由人大通過特區基本法來決定。因此,中國憲法學學者在討論特區與中央的關係時,強調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派生性」及特區對中央政府的「直接從屬性」,並認為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是一種「授權」而非「分權」。
在政治體制方面,特區的政府職位和議會議席全在本地產生,由本地人士出任,不由中央派人擔任。特區的立法權範圍十分廣泛(第十七條),絕大部分事務都由原有法律(包括英倫普通法)和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管轄。中央國家機關的立法,除列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極少數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外,不適用於特區(第十八條)。因此,內地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法律均不適用於特區。此外,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發回特區的立法,但此權力只適用於被認為違反「基本法中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的關係的條款」的法律,而不是任何被認為違反基本法的法律(第十七條)。
特區還有以下自治權力:行政管理權(第十六條)、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九條)、財政獨立(第一百零六條)、發行自己的貨幣(第一百一十一條)、單獨的關稅地區(第一百一十六條)、出入境管制(第一百五十四條)、中英文均為正式語言(第九條)、管理土地和自然資源(第七條)、一定範圍內有處理其對外事務的機能(見基本法第七章)、有權力和義務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第二十三條)。
歪論二:「自決」是出路
特區的自治程度是極高的,遠超中國的其他地方行政區域。但小部分本土歪論派對特區的自治權力好像毫不知情,竟提出香港已失去了自治權力,危言聳聽,誤導市民,激起社會分化。
歪論學者認為,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全面進襲,激化了香港人的本土「自決」意識,反對陣營出現了「內部自決」(傳統泛民)、「外部自決」(眾志列陣)、「香港獨立」(青年新政/本民前/「香港民族黨」)以至「香港建國」(熱血公民)等不同路線。各路線對香港前途雖有不同主張,共通點都是追求香港的絕對自主,拒絕「臣服」於中國。
香港前途問題的討論,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已有人提出。有激進派人士提出公民投票,以「自決」方式決定香港的前途和歸屬。其實,通過公民投票來決定一個地區的前途和歸屬,不是不可以接受,但須有以下的條件:一,這個地區的主權歸屬不明確;二,有相關國際條約或憲法規定其可以進行公投自決。一九八四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自決」思潮自動消亡。因為《聯合聲明》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全港市民皆認識到,讓一個主權國家領土範圍內地區(香港)「公投」「自決」,是對這個國家主權的嚴重損害。今天歪論學者重提「自決」前途,實屬無知。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全明白港人對釋法的憂慮,惟「青年新政」梁游兩人利用法律賦予的自由,不必要地踩到國家安全、領土完整這些底線,令中央覺得不可以這樣下去,故「長痛不如短痛」。而是次釋法倘能令香港法律更清楚,未必是一件不好的事。梁游既要對抗建制,又要加入建制,既簽署了確認書,又要宣「獨」。兩人一次又一次觸碰「一國兩制」底線,才是今次釋法的真正原因。
歪論學者宣稱人大釋法將會衝擊香港法治,破壞「一國兩制」,這只是他們慣用的抹黑伎倆。每次在一些關係到中央政府的議題上,歪論者們定會乘時興風作浪,務求將問題大肆炒作。期望港人能用良知和智慧,看破歪論者的用心。 香港中史教師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