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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尊重基本法憲制的啟示\龍子明

時間:2016-11-19 03:15:42來源:大公網

  高院根據人大釋法判決取消梁頌恆和游蕙禎的議員資格,彰顯法庭和法官的正義形象,充分體現對基本法憲制的尊重。這啟示,要確保「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就要尊重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地位,在香港社會形成尊重、學習憲法和基本法的良好風氣。

  法庭須尊從人大釋法

  高院的判詞,確認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有權在有需要的任何時候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這一點在一九九九年終審法院關於「劉港榕案」的判詞中也得到明確,終審法院的判辭還明確,特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受兩方面的限制:一是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必須以人大解釋為準;二是如果需要解釋的條款是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根據基本法,有義務提請人大釋法。

  今次高院判詞再次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賦予的權力,正式頒布對基本法第104條含義的解釋。該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該解釋。」判詞啟示,香港的司法獨立是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權的一部分,是相對於特區行政、立法機關而言的,不能凌駕於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之上,不能拿司法獨立抗拒和排斥中央權力。

  高院判詞鮮明地體現了對基本法憲制的尊重,「在香港,案例已確立,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其地位是高於立法會的」,強調「終審法院亦已清楚確認『一國兩制』原則是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以及奠定建基於基本法的香港憲制模式」。

  梁游宣誓時辱國播「獨」,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底線,超出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的範疇,人大及時主動釋法是唯一適當的選擇,也是依法辦事,天經地義,否則就是有法不依、縱容叛國,後患無窮。高院裁定梁游二人宣誓無效,議員資格也相應被取消,這是法院依據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結合人大今次釋法而作出的公正裁決,不僅維護了「一國兩制」原則以及香港的法治精神,也彰顯了法庭和法官的正義形象。

  高院判詞對基本法憲制的尊重,還澄清了許多聚訟紛紜的憲制問題。例如,梁游和反對派聲稱「宣誓問題是立法會內務」,「三權分立不允許司法機關干預立法機關」,企圖混淆是非、蠱惑人心、欺騙社會。法庭判詞針鋒相對指出:「不接納梁先生及游小姐基於不干預原則的反對理據。不干預原則源自英國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而英國亦實行國會至上原則,以及沒有明文憲法。法庭認為,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特別是該司法管轄區是有明文憲法。」

  香港並非「三權分立」

  這啟示,香港無論在回歸前或回歸後,都不是實行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六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草委時便說:「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這是基本法起草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反對派歪曲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背後的思維邏輯是將香港視為一個「主權國家」,是「港獨」思維的表現。高院判詞對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澄清,是其反「港獨」核心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

  高院判詞對基本法憲制的尊重,啟示香港特區在法律上是由國家依據憲法建立的,高度自治權也源自憲法和基本法的授權。基本法的許多規定是在憲法規定下形成的,如香港特區政府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等。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香港有人一方面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一方面卻否認憲法作為基本法基礎的地位,甚至妖魔化人大釋法,聲稱「人大釋法沒有效力」、「人大釋法嚴重摧毀『一國兩制』」、「人大釋法破壞司法獨立」,這些歪理邪說在邏輯上顯然是不成立的,不會得到廣大市民的認同。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創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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