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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無損本港法治/劉嘉華

時間:2016-11-15 03:15:49來源:大公網

  對於部分法律界及專業人士刊登聲明,表示「人大釋法摧毀法治,國際都市名存俱亡」,本人完全不能認同。

  隨着今次「釋法」之後,爭議點開始由是否接納人大「釋法」轉移至人大釋法是否超越解釋法律與是否修改或增添香港現行的法例,人大在案件審訊期間提出釋法是否不信任香港的司法系統?

  根據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條所載,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是,全國人大常委不可能經常釋法,而終審法院卻需要處理許多案件,因此,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條指出,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可以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作解釋。不過,如果審理案件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應在案件終局判決前,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事實上,莊豐源一案在終審法院的訴訟中,入境處長提請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會請求釋法,但終審法院並沒有重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所討論基本法相關法規的立法原意。終審法院不認同籌委會的意見具法律約束力。由於終審法院認為人大在吳嘉玲一案的首次釋法沒有提及此案的爭議點,所以終審法院沒有按籌委會的意見解釋基本法,以普通法的概念,強調法院的責任是確立法律的立法原意,而不是立法者的原意。由於終審法院不尋求人大釋法,所以這案的判決引發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潮,所謂「雙非」之子可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法律基礎即源於此。

  由此觀之,釋法是香港現行法治的一部分,問題在於出現問題的時候,終審法院是否願意提請人大常委釋法呢?莊豐源一案,雖然終審法院的判決與吳嘉玲案件的釋法不盡一致,但基於各種原因,人大並沒有主動提出釋法。

  今次的釋法完全不同,基於基本法一百零四條,指出立法會議員等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雖然在本地的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九條及二十一條,有提及立法會議員的誓言,但該條例本身並沒有解釋何謂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所以,當面對今次五花八門的所謂宣誓形式,人大只選擇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是完全正確的做法。今次的釋法只是清晰及解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使大家知所適從,並沒有抵觸本地的法例,兩者並沒有衝突或矛盾。

  事實上,由於人大釋法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所確認,當遇上今次立法會宣誓一事,基於涉及宣揚「港獨」觸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中所述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本地法院應該在最終判決前提請人大釋法。當然,有聲音認為中央應該等待法院提請才釋法。但是,如果我們衡量香港現時的困局,立法會一直受宣誓事件困擾及癱瘓,我們是否必須等待不確定的審訊結果,是否要重蹈莊豐源一案的遭遇,才提請人大釋法呢?

  雖然香港沿用普通法法系,但大家應該明白基本法是法律系統的一部分,亦是香港法律的保證和基石,其地位高於香港制定的法律,因此,釋法並沒有破壞香港司法體系,更不會使國際都市名實俱亡。

  香港法律交流基金會主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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