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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公會支持上市架構改革 上市商會駁基金股票審核標

時間:2016-11-01 21:50:49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11月1日訊(記者王嘉傑)證監會及聯交所推出的上市監管架構諮詢文件,自推出後普遍都被業界反對,鮮有聲音支持。不過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公會支持改革諮詢。認為在公司上市申請時加緊嚴格審批,能保障日後上市後公司質素,又指出目前基金都是由證監會審批,基金市場並沒有變得一譚死水。

  王慈明表示,投資基金公會支持上市架構改革諮詢建議,稍後會向當局提交意見書。她表示,雖然目前證監會有責任對違規的上市公司執法,但事後執法對投資者仍有損害,故應從最初把關。她又指出,改革對市場健康發展有幫助。且改革後,仍然由上市委員會主導,新委員會令審批過程系統化,且令證監會前線的參與程度上升。

  對於反對者常引用英國為例,指出英國自上市審批權交由當地證監會負責後,上市宗數一落千丈。王慈明反指出,國際市場不乏由監管者審批新股,如美國及英國等,又以基金業為例,新基金發行均需證監會審批,但無阻礙本港基金業發展,故認為市場無需過慮。

  不過,一直對諮詢文件持反對意見的上市公司商會表示,審批基金與審批上市公司的標準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審批基金着重資料披露,譬如,投資策略,投資對象,風險披露, 銷售對象,基金經理是否合乎資格等。但在上市改革建議中,將由證監會引用合適性去審批公司,這超越了資料披露的要求,而是着重有關公司是否適合上市,是否適合本地投資者等,是主觀的判斷。事實上,審批基金是以披露為本,這正正是上市公司商會認為合適的做法

  上市公司商會又回應南華早報一篇評論文章指出,近日證監會正對UBS就上市個案進行調查,反映有必要推行證監會和港交所建議之改革,以杜絕問題公司出現。但該會認為這些例子,如果屬實,都涉及造假,瞞騙,甚至欺詐,證監會現存之法例已可懲治和法律行動,不認為這些個案與推行上市改革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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