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游二人利用宣誓來播「獨」,事件充分反映出「港獨」勢力已經囂張到了何等地步,光靠香港特區的地方性力量或措施,已經無法有效發揮應有的維護國家主權作用。因此,必須從國家層面着手,包括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又或者從引入國安法的角度,進一步規範香港特區內部的一切政治活動。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達到遏制「港獨」的作用、維護國家主權同時維護「一國兩制」。
梁頌恆、游蕙禎二人宣誓事件,表面上看,似乎是關於立法會運作,關於特區行政、立法與司法三種權力內在聯繫,正如許多坊間的一些評論,是要「阻止」梁游二人成為立法會議員、要求立法會主席或特區政府運用法律手段去「褫奪」其議席。然而,只要我們想深一層,令「港獨」無法進入立法會固然是核心要務,但是所有人都知道,梁游二人不過是「爛頭蟀」,縱使這次能夠「趕」其下台,但真正在幕後操縱的勢力,卻仍然可以採取其他手段、推舉另兩名青年上台,結果仍然改變不了。因此,對待宣誓事件,切不能以為可以輕易解決,所謂鏟除梁游容易,根除幕後反華勢力難,需要從長計議。
應及時採取釋法行動
特區律政司採取司法行動,禁止讓「港獨」分子在立法會宣「獨」並成為議員,是必要,及時、敢於擔當之舉,應當給予高度肯定。而立法會建制派議員能以大局為重,以「流會」方式與反對派包庇「港獨」分子的行為作抗爭,亦要給予支持。可以說,在大是大非問題面前,沒有任何妥協餘地,要讓「港獨」分子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但是,事實亦證明,基於香港的特殊情況,光靠特區政府或特區內部的力量或措施,已經不足以應對擁有境外政治勢力支持下的「港獨」勢力。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維護國家主權與發展利益,只能依靠國家力量,也只有從國家層面才能發揮最有效的作用。從更高層面的制度着手,以根本遏止「港獨」的「合法空間」。事實上,香港回歸祖國近二十年,但許多制度仍然跟不上,且不說二十三條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仍未完成立法,即便是在選舉條例亦無法清晰明確阻止「港獨」分子參選,而法庭在作出判決時,亦往往格外「開恩」,至今也沒有一人因為「港獨」而被判罪成的案例。
所有這些事實證明,基於維護「一國兩制」以及基本法的原則底線,可以從兩方面採取措施。
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採取釋法行動。釋法不只是針對「宣誓」,而應當從維護國家主權的整體高度,對特區內部的一系列政治行為作出必要的原則性約束。在國安法未能落實之前,這是唯一有效的方法,別無他途。如果任由「港獨」破壞下去,不僅立法會無法開會,整個特區行政、立法、司法都將陷入無休止的內耗,這絕非市民願意見到的。
有人認為,人大釋法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這是極其片面甚至是錯誤的看法。與宣誓有關的基本法第104條,涉及中央與地方關係的事務,符合釋法的條件,即使人大釋法,亦不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因為基本法對此有明文規定。而人大常委會釋法毋須僅限於宣誓的條文,例如可界定屬於「港獨」的違法行為,「人大釋法無範圍限制」。
可將國安法引入香港
第二,將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持區。20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國家安全法》,對破壞國家主權的行為有着清楚的規定,而該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因此,如果香港特區內部的「港獨」以及境外的顛覆勢力囂張之下,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仍無法在短期內完成立法,則應當考慮的是,依據國家憲法以及《基本法》,將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引入香港特區。這是萬不得已的做法,但卻是維護國家主權與「一國兩制」的有效之舉。
總而言之,遏制「港獨」絕不能手軟,絕不能給他們再度「宣誓」的機會。香港社會更應做好長遠準備,從制度上遏止「港獨」的違法行為。如果在國家主權的原則上都無法堅持,則香港的一切繁榮穩定將是空談,大是大非,豈容猶豫。香港社會各界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能採取及時且必要的措施,在「港獨」尚未對香港造成嚴重破壞之前,曲突徙薪、防微杜漸,從國家層面採取遏制措施。 香港青年議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