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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南海問題的歷史與本質\鄭海麟

時間:2016-10-01 03:15:41來源:大公網

  不久前,網上流傳一篇題為《南海那本帳,我敢說99.999%的人都沒搞清楚》(以下簡稱《南海那本帳》)的文章,該文開篇附有用紅筆加上的作者簡介,欲強調這是「鄭海麟」的文章。

  本人鄭海麟在此嚴正聲明,這篇文章根本不是我寫的,是一篇冒名之偽作,與鄭海麟無絲毫關係。本人從未在網上發表過任何文章,所有的文章都是以「鄭海麟」的署名在公開的報刊雜誌上發表。至於網上流傳的《南海那本帳》,其觀點和立場意在否定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及其歷史性權利,與本人一貫堅持「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無可辯駁的主權」之立場和觀點完全相反。

  事實是否如《南海那本帳》所說的呢?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必須還原歷史,將該文所涉及的「聲明和條約」的產生過程即來龍去脈及其相關法理搞清楚。

  眾所周知,二戰結束後,有關聯合國在處理日本於戰前用武力侵佔的領土問題時,一再強調日本必須根據《開羅宣言》精神,除應將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歸還中國外,還應將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用武力侵佔的領土悉數歸還被侵佔國。除以上提到的《開羅宣言》外,還必須從《三藩市和約》說起。該和約全文共七章二十七條,其中第二章《領域》部分,涉及中日疆界問題的條款明確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和要求。」在這裏,聯合國只是規定日本必須無條件放棄上列領土的一切權益,但放棄之後這些權益歸屬誰?《三藩市和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原因是《三藩市和約》只是一部「造法條約」,只能提供日本一些指導性的意見。至於日本放棄的權益歸屬誰?必須由日本與被侵佔領土的主權國簽訂一份「雙邊條約」,具體解決這些領土權益的歸屬問題。於是,在美國的斡旋下,日本政府於1952年4月28日(即《三藩市和約》生效日)與當時在聯合國仍然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台灣國民黨政權)簽訂了《中日和約》。該和約全文共十四條,另附議定書二款共七項,作為對和約本文的附加和解釋條款。其中涉及領土權益的是該和約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益。」這一條款在文字上雖與《三藩市和約》相同,但訂約的對象卻是受日本侵略的領土主權國。這就意味着日本自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以來所侵佔的台灣、澎湖列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島嶼已歸屬中國。

  作為中日兩國解決領土問題的一部「契約條約」,日本放棄的這些領土及其一切權益,自然歸屬與其簽訂契約的對方即中國,這是毫無疑義的,即所謂「物歸原主」。

  毫無疑問,《中日和約》是與《馬關條約》相對應的一部「契約條約」,根據《中日雙邊和約》,日本已將依據《馬關條約》取得的台灣及其所有附屬島嶼及澎湖列島歸還中國;同時又將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用武力侵佔的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一併歸還中國,這是有條約依據的。在1952年4月28日《三藩市和約》生效,以及《中日和約》簽訂這一「關鍵日期」之前,日本在國際法上還可聲明擁有這些島嶼的權益,但在這一「關鍵日期」之後,這些島嶼的主權和一切權益無疑歸屬中國。至於法國、越南、菲律賓等一些國家在這一「關鍵日期」之後,只是用武力佔領了一些島嶼,但是根本沒有法理依據的,當然也是沒有主權的。

  1971年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中國(China)席位,所以也就繼承了台灣、澎湖列島和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和權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南海島嶼擁有主權是合法的。但事實是目前大陸和台灣都只是領有南海的部分島嶼,所以兩岸之間必須合作協商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屬於中國的內政。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南海這本帳》的推理過程似是而非,得出的結論自然也是荒謬的。究其原因,主要是作者不具有國際法的專業知識,具體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一)不懂得國際法中的「造法條約」和「契約條約」性質的區別,因而不懂得《中日和約》中日本放棄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的主權和權益即為簽訂和約的對方即中國自然取得的法理。(二)不懂得國際法中「關鍵日期」的重要性,從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簽訂這一天起,南海諸島的一切主權和權益悉歸中國。之後,一切國家(包括法國、菲律賓、越南等)用武力佔領的南海島嶼都是非法無效的,也是不能產生主權和權益的。這就是戰後國際法體系規範下的國際秩序的安排。(三)不懂得國際法中「政府繼承」的法理,因而不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擁有南海諸島主權是由於「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並獲得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承認而來。

  綜上所述,從以上三點錯誤認知就可看出,《南海這本帳》的作者缺乏國際法的專業知識和嚴格的學術訓練,同時也證明此文絕非本人鄭海麟所作,特此聲明。

香港亞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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