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莊恭誠報道:亂港派聲稱制定法律的職權由立法會行使,因此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雲雲。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駁斥說,訂立《禁蒙面法》的方式與訂立附屬法例一樣,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提交立法會,並非繞過立法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強調,緊急法不是無上權利,行政長官可廢除循《緊急法》訂立的規例,《禁蒙面法》持續時間則要視乎暴力何時停止。
鄭若驊指出,政府制訂《禁蒙面法》時充分顧及《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的人權保障,包括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和私隱權利,這些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可施加符合相稱性原則的限制。她表示,《禁蒙面法》是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防止暴力騷亂及恢復和平穩定,市民仍可在不蒙面的情況下自由參加和平、合法的遊行集會及表達意見。
對於亂港派糾纏警察執法時蒙面而無法識辨身份的問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反駁說,現時有不同方法識辨警察身份,包括制服編號、行動部署文件等。他又提及,訂立《禁蒙面法》前,警方已有權在截查可疑者時要求其移除遮掩面部的物品以核實身份,訂立《禁蒙面法》有助減少爭議,令警方執法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