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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銀觀察/網企金融監管探究(下)\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政策分析師 何 飛

時間:2021-05-08 04:24:07來源:大公報

  圖:全球主要經濟體都在針對大型網絡平台企業開展重點監管,對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更需要搭配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

  早前金融管理部門聯合約談十三家網絡平台企業,就其規範開展金融業務提出具體要求,此舉引發市場廣泛關注。事實上,在中國,網絡平台企業從事金融業務並非近幾年才出現,其最早可以追溯至21世紀初,至今發展已有近二十年時間。此文將系統梳理網絡平台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歷程,並就此提出促進其健康發展的建議。

  (上文接7日A11版)

  二、網絡平台企業金融監管難點及重點

  網絡平台企業金融監管存在着諸多難點,這主要是由金融創新的內在特性所決定。早在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時期,筆者就提出監管面臨的七大難點。當前,對於網絡平台企業的金融創新以及金融科技迅猛發展態勢來說,這些難點依然存在,當然也正在逐步得到破解:

  一是監管機制與金融科技創新發展趨勢不匹配的問題。金融科技創新自帶跨界、跨業、跨領域等特徵,這給現行的分業監管機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在此意義上,國務院金融委的成立,成為了破解這一難題的重要舉措。

  二是金融科技創新往往可以規避傳統金融監管方式的問題。金融科技創新不拘泥於具體的產品和服務,而是圍繞場景、流量、生態等更具抽象性的發展路徑展開,這對於傳統的盯住某個產品或某項服務的監管模式來說是新的挑戰。對此,穿透式監管或有望成為重要手段。

  三是金融科技模式創新往往會領先於現有監管技術的問題。相比於傳統監管技術的更新迭代,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前沿技術在金融科技創新中的應用速度明顯更快,由此帶來了大數據營銷、智能風控、去中心交易等諸多新型服務模式,但針對這些模式的新型監管技術尚無法及時跟上,由此造成監管與創新步伐不匹配的痛點。

  四是如何尋找容忍創新與底線監管的平衡點。創新是驅動金融發展並實現能級躍升的重要動力。過往的金融監管也都將鼓勵支持創新作為重要原則之一,但由於金融科技創新更具顛覆性,「破壞式創新」時有發生,在此過程中,傳統監管模式往往很難判斷相關創新是否突破底線,而這一問題又直接決定着監管的時機、力度和效果。

  五是如何協調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當前,機構監管依然是最為重要的監管模式之一。但由於金融科技創新突破了機構發展的邊界,一定程度上使得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復存在,而是以各類不同形態的金融模式存在,進而造成傳統監管很難有效區分相關創新是屬於機構行為,還是由技術驅動或者數據驅動的結果。這種現象對於網絡平台企業從事金融業務來說更具普遍性。在此意義上,針對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更加需要搭配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

  六是如何協調好金融消費者利益維護、權益保障與金融科技創新監管。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金融業態更好發展,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讓金融消費者享受更加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務。但在現實中,一些金融創新與消費者的隱私深度綁定,不乏存在「以隱私換權力、以數據換便利」的現象,由此導致監管不得不思考如何更好地區分金融創新的初衷,即相關創新究竟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還是變相突破了消費者的隱私,這在實際甄別過程中頗具挑戰性。

  七是如何平衡好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的正負外部性。任何創新都具有正負溢出效應。金融科技創新的正外部性在於擴展了金融服務的邊界、擴大了金融服務的範疇、提高了金融服務的效率,特別是在增強金融普惠性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但同時,金融科技創新也具有明顯的負外部性,相關創新帶來的風險擴散速度更快、涉及面更廣、溢出效應更強,「黑天鵝」和「灰犀牛」風險在金融科技領域幾乎同時存在,這些都對監管構成了巨大挑戰。

  筆者認為,當前針對網絡平台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監管,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在探索破解上述問題的現實路徑。從監管推出的一系列舉措看,目前針對網絡平台企業從事金融業務以及金融科技巨頭的監管,重點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是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2020年12月以來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財經委員會會議等都對加強平台經濟監管、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提出了明確要求。特別是進一步強調所有金融活動要全部納入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開展,這成為鼓勵金融創新的總前提和總基調。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在國家層面,目前已經發布了《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重磅文件。在部委層面,一系列針對各類新型金融業態的監管辦法也正在穩步實施。

  三是開展專項約談。自2020年12月以來,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已經聯合開展多次約談,針對相關網絡平台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了明確的整改要求,並且均設定了整改期限和懲罰措施。

  四是針對各類違法違規金融業態實施各個擊破。包括明確要斷開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接、徵信業務必須要取得徵信牌照、互聯網存貸業務必須審慎合規開展、資產證券化產品必須規範發行等。這些措施幾乎直擊違法違規行為要害,預計將取得顯著成效。

  三、加強網絡平台企業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是要將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作為監管工作的重心。這既是為了進一步落實中央提出的明確要求,同時也符合當前的發展形勢。在此過程中,可進一步加強金融牌照申請發放管理,對於達不到相關要求或不符合主業發展方向的牌照申請需求不予支持。同時,要進一步規範網絡平台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的融資和拆借行為,防範無序融資和資本擴張風險。

  二是要有序推動相關機構設立。將網絡平台企業的各類金融業務納入金控公司中實行統一監管,是治標又治本的監管舉措。為此,建議加快甄別符合設立金控公司條件的網絡平台企業,根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提出的各項要求,指導其有序申設落地,並及時進行展業監管。與此同時,針對個人徵信牌照的發放,應當繼續堅持審慎原則,必須在滿足各類條件的前提下推進個人徵信業務開展,建議在牌照正式發放前再次開展業務試點。

  三是做好利益相關方的權益維護。主要包括網絡平台企業的合作機構以及消費者兩類主體。針對合作機構特別是金融機構,建議監管部門充分評估針對網絡平台企業的監管措施對傳統金融體系、金融機構的影響,提前做好預防次生風險發生的預案,確保相關合作金融機構不發生重大風險或受到巨大衝擊。針對消費者,建議監管部門和受監管的網絡平台企業共同做好權益維護,確保消費者的合理訴求和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比如在整改後不應增加消費者成本、不能降低消費者體驗。

  四是有效借鑒國際監管經驗。當前,全球主要經濟體都在針對大型網絡平台企業開展重點監管。在此過程中,不乏針對網絡平台企業金融監管的有益舉措,比如針對相關新型金融從業平台設定資本充足率、針對創新金融業態實施沙箱監管等等。建議進一步加強國際合作,在金融科技反壟斷、數據管理、運營管理、消費者保護、跨境風險防範等方面開展良好互動、實現互利共贏。

  註:本文僅代表個人研究觀點,不代表所在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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