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的辦公室接獲死亡恐嚇電話,警方列作刑事恐嚇案跟進;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而法律上刑事恐嚇有兩個級別的處理方式,一經簡易程序處理,可判罰款2000港元及入獄兩年,二是經公訴程序處理則可判入獄五年。
至於恐嚇法官行為是否與其他刑事恐嚇案有別,判刑時會否較重,陸指刑事恐嚇案判罰的輕重,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犯案情節、背後目的及說話內容等,犯事者事前是否有預謀,而非一時衝動作出,抑或「收錢」行事,這時案件屬嚴重性,相關人士一旦被判罪成,面對刑罰亦會較重。
(大公報記者黃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