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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言真語/美沒有資格對釋法說三道四\王惠貞

時間:2023-01-30 04:24:37來源:大公报

  日前,美國駐港總領事梅儒瑞在華府智庫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SIS)的網上論壇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擴大行政當局權力且缺乏司法機構監察,可能進一步破壞香港司法獨立」云云。今次是美國當局首度回應「人大釋法」。對梅氏言論,香港社會各界予以強烈譴責,因為這完全是無稽之談!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國家憲法賦予的權力。眾所周知,香港回歸祖國近26年來,共有六次「人大釋法」,都是為了明權責、息紛爭。

  中央尊重特區高度自治權

  此次釋法,緣起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為其辯護人。其意義更加特殊:第一,之前五次釋法都是針對基本法有關問題進行解釋,這次是首次專門對國安法有關問題進行解釋;第二,這次「人大釋法」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有機結合的典範。

  此次釋法最為關鍵的是,人大常委會將有關問題的處理權交予特區國安委。也就是說日後凡是涉及國安問題,主要由特區國安委進行判斷和定奪。賦予特區國安委這個權責,恰恰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尊重!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治理架構是「行政主導,三權分置,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在這一架構中,行政、立法、司法各有不同分工,三權有高低,以行政居首。「行政主導」這一原則,從基本法起草伊始就已確立。「一國兩制」下,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中居於核心地位,是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雙負責」。

  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最大的特點是「雙執行機制」,也體現了行政主導。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這符合世界各國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慣常做法。同時,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的實際情況,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

  在中央層面,設立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對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並依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可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在特區層面,設立特區國安委等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依法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事務。特區國安委是特區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專門機構,承擔特區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對特區維護國安工作發揮牽頭抓總、議事決策、統籌協調的中樞職能。行政長官作為特區國安委主席,就特區國安事務向中央政府負責,並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情況提交年度報告,就維護國安特定事項提交報告。

  兩套執行機制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完整的制度和機制。

  所以說,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別行政區應盡的憲制責任和義務。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是香港的當家人,也是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理所當然應當承擔起實施香港國安法的主體責任,做好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釋法根本沒有所謂「擴權」

  這裏,根本不存在所謂「擴權」問題,而是依法治港、行政主導的具體體現,是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與尊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具體體現,是中央充分信任特區、支持特區、尊重特區的具體體現,是中央負責任地維護「一國兩制」的具體體現!

  至於所謂「破壞司法獨立」之說,更加大謬特謬!若按某些人的邏輯,英國的政治架構採取的是君主立憲制下的議會至上,英國是否就沒有司法獨立了?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回歸後法治指數全球排名始終位列前茅,說明了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有充分保障的。只不過「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至上」,不能以「司法獨立」之名,架空行政主導體制。尤其在涉及國家安全事務上,更要尊重法律規定,尊重香港行政主導。

  應當指出,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行政長官和特區國安委的責任,也是包括特區立法、司法以及整個管治架構的責任。既要發揮專門機構的作用,也有賴廣大市民的共同參與。大家都來維護好國安,才能有自己的家好、業旺。

  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香港九龍社團聯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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