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縫(61歲、律師樓文員)及鍾志宏(36歲、無業),均否認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二期北座西門外參與暴動;以及意圖對陳真造成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法官在裁決時表示,陳真當日的行為非常嚴重及兇殘,包圍陳真及施襲的人明顯是在報復陳真,而非為了調停或防止陳真再襲擊其他人。
法官接納被告高縫供稱,案發時用腳踢陳真是為了阻止他繼續襲擊現場一名跌倒在地的花藍色衫男子,法官認為,被告用腳踢陳真的背部,並非要害及力度不大,當花藍色衫男子成功掙脫後,被告亦沒有再踢陳真,法官認為被告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
法官續指,高縫事發後逗留現場及接受媒體訪問,並向警方提供其個人資料,以及後來在陳真襲擊途人的刑事案中擔任控方證人,因而不認同控方指被告得悉及目睹陳真襲擊途人後,跑回商場內大聲高呼「斬人」是希望召集更多人到場襲擊陳真,亦不認為他當天具有參與暴動的意圖,遂裁定高縫暴動及傷人罪俱不成立。
另外,辯方質疑現場拍攝片段中,以伸縮雨傘襲擊陳真的並非被告鍾志宏,法官強調經反覆翻看片段,認為被告無論是容貌、右上臂紋身,均與片段中施襲的男子相似,而這相似程度絕非偶然或巧合。同時,由於鍾選擇不作供,在沒有任何解釋的情況下,遂裁定其暴動及傷人罪成立,還押至本月20日,連同另外4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