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疫情影響,部分單位選擇以直播或者錄播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供演唱會等演齣劇(節)目,創新了演齣劇(節)目形式,豐富了互聯網文化業態,較好地滿足了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為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引導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要求。
本通知所稱網絡演齣劇(節)目,是指將演齣劇(節)目通過互聯網(含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演齣劇(節)目包括但不限於音樂會、演唱會、音樂節、舞台戲劇(含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等)、曲藝、雜技、脫口秀等演出活動。
二、以下列形式從事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的,應當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經營範圍包含「網絡演齣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通過互聯網直播境外舉辦的演齣劇(節)目的;
(二)通過互聯網提供錄製的演齣劇(節)目音視頻的;
(三)提供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製作的演齣劇(節)目或者虛擬演齣劇(節)目的;
(四)其他通過互聯網形式傳播演齣劇(節)目的。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互聯網為公眾實時提供現場演齣劇(節)目的,還應當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三、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單位提供進口網絡演齣劇(節)目的,應當報文化和旅遊部進行內容審查,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向用戶提供;提供國產網絡演齣劇(節)目的,應當在向用戶提供之日起30日內,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已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的演齣劇(節)目通過互聯網傳播的,無需按照網絡演齣劇(節)目再進行報審或者報備。
多家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單位提供同一網絡演齣劇(節)目的,可以由一家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單位牽頭進行報審或者報備,也可以由多家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單位分別進行報審或者報備。
進口網絡演齣劇(節)目包括參演人員中有境外演員,舉辦地、錄製地在境外,或者虛擬演員、虛擬演齣劇(節)目的版權屬於外資機構、境外人員的網絡演齣劇(節)目。港澳台演員參照境外演員管理。含有港澳台資本的機構參照外資機構管理。
四、網絡演齣劇(節)目不得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
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配備適應內容審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演齣劇(節)目的內容管理,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用戶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採用直播方式提供網絡演齣劇(節)目的,應當採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並安排專人對網絡演齣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內容問題應當第一時間阻斷並及時處置。
五、各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演齣劇(節)目市場的動態監測和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鼓勵和支持網絡演齣劇(節)目平台經營單位提供內容優質、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網絡演齣劇(節)目。鼓勵和支持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利用互聯網為公眾提供演齣劇(節)目,推動演出新業態發展。
七、相關演出行業組織應當加強網絡演齣劇(節)目行業研究,建立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搭建行業交流平台,制定相關標準,加強人才培養,協調人才服務保障,促進網絡演齣劇(節)目行業繁榮發展。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