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此規定適用範圍涵蓋中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為遊客提供包價旅遊服務及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據文化和旅遊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此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回應了近年來社會反映的熱點、市場監管的難點、行業發展的痛點,填補了在線旅遊領域行政規範的空白。
根據規定,在線旅遊平台經營者應當對上傳至平台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內容加強審核,確保信息內容安全;還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行政許可、質量標準等級、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並定期核驗更新。
在線旅遊經營者應保障遊客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屏蔽、刪除遊客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替代或強制遊客評價。遊客的評價應得到保存並向社會公開。
此外,在線旅遊經營者應保護遊客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濫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基於消費記錄、旅遊偏好等設置不公平交易條件,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
在線旅遊經營者違反此規定,為不合理低價游活動提供交易機會的,由縣級以上文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據悉,此規定還增加了助力復工復產的條文,提出進一步發揮在線旅遊經營者在目的地推廣、景區門票預約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