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2014年台灣強冠公司餿水油案重創台灣食品聲譽 /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綜合中新社及中通社報道:台「最高法院」13日審結強冠公司餿水油案,認定董事長葉文祥違反「食安法」及加重詐欺罪等,判處22年有期徒刑,其中五年可易科罰金,並重罰強冠公司1.2億元新台幣,創下台灣食安案件最高刑罰紀錄,全案定讞。
創台食安案件最高刑罰紀錄
判決指出,葉文祥明知這些油品有多項檢驗不合格,卻仍從2014年2月起,指示員工以每公斤最多30元價格採購,混製成「全統香豬油」等產品,再以最少每公斤40元價格銷售給全台下游廠商,毒害全民。據台媒報道,強冠公司當時以餿水油、動物屍油等為原料製作成「全統香豬油」等產品販售,波及下游廠商200多家,還有產品被銷往香港和澳門等地,案件震驚海內外。
台「最高法院」13日維持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見解,判處強冠公司副總經理戴啟川18年有期徒刑,其中四年可易科罰金,並重罰強冠公司1.2億元新台幣,沒收犯罪所得8150萬元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