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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無權創製「公投」

時間:2016-11-08 03:16:05來源:大公網

  在國際上,不同地區公民投票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具有獨特政治和法律含義。然而,香港特區基本法沒有訂定公民投票安排,作為中國轄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香港是無權創製公投制度。

  為抵制特區政府政改法案,部分反對派於2009年發起「五區公投」運動;所謂「五區公投」是指五個立會選區均有一位議員辭職,產生五個空缺席位,再按《立法會條例》進行補選。反對派元老司徒華於當年11月24日表明,數月前在黎智英家飯局商議時,陳方安生、李鵬飛、黎智英及李柱銘均支持構思,只有他一人傾向反對。在12月14日發表的港大民調中,有超過五成市民反對立會議員辭職,贊成的不足三成。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於2010年1月中聲明,在香港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五名反對派議員陳淑莊、梁家傑、黃毓民、梁國雄和陳偉業等不理民意,於2010年1月26日遞交辭職信,並以「五區公投、全民起義」為口號,既將補選作為「變相公投」又暗推「港獨」。建制派認為該補選有違基本法,沒有派人參與。5月16日的補選有58萬人投票,總投票率為17.1%,遠低於歷次立會選舉投票率;五名辭職議員輕易地贏得重返議會,但卻耗費一億五千萬,被輿論指為浪費公帑。為堵阻這破壞議會行為,特區政府其後提出《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議案》,立法會於2012年6月通過,辭職議員不可於半年內參與立法會選舉。

  反對派於2014年初發起「佔中」運動,脅迫特區政府,以爭取所謂「真普選」;民間全民投票前,主導者篩走了所有中間方案,只容參與者在三個公民提名方案中選一。

  理解基本法第45條者皆知,公民提名特首是於法不合;激進反對派企圖以「公投」結果,去捆綁溫和「泛民」不能與政府談判,目的是要拉倒2017年普選特首。特區政府於該投票前發聲明,表示相關投票沒有法律效力。由「和平佔中」秘書處委託的「全民投票」於6月20日至29日舉行,有14個票站及七個附屬票站,18歲或以上永久性居民出示身份證後可參與投票;當時亦設立電子投票,任何人輸入身份證號後可通過網頁或手機投票。

  是次「全民投票」有787,767人投票,但有輿論指投票總人數有造假之嫌,並指這只是一次民調。「保普選反佔中」大聯盟於2014年7月3日成立,目的是推動市民支持普選方案和反對「佔領中環」行動,自7月19日起,為期一個月的街頭簽名行動,收到1,504,839人出示身份證後簽名,反「佔中」簽名人數比「泛民」「公投」的為多。可惜的事,激進反對派依然發起「佔領行動」,歷時79天肆意霸佔多區道路,既違法又不顧香港民生;在違法「佔中」後,警方拘捕了955人,有32人涉刑事毀壞。

  胡少偉 教聯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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