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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內外/建議拓展「港資港仲裁」適用範圍\容海恩

時間:2023-09-12 04:02:50來源:大公报

  近年粵港澳大灣區迅速發展,為企業帶來了無限的商機和潛力。然而,礙於香港與內地的法制差異,於大灣區內法制銜接、規則對接和人才連接等多方面仍需要持續協調和優化,才能做到各城市優勢互補、融合發展。就此,筆者在支援大灣區法律服務業發展方面,建議拓展「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措施的範圍,以及建立「大灣區法律及爭議解決資訊平台」,便利企業能夠利用香港法律解決爭議,並於早前向行政長官提交的施政報告建議書中提出有關建議。筆者希望特區政府能接納該建議,與內地各省市共同打造便利營商的環境,讓香港發揮「一國兩制」和專業服務的優勢,帶來更多發展機會。

  優化兩地法律服務合作

  目前,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已實施「港資港法」,允許區內登記註冊設立的港資、澳資、台資及外商投資企業自由約定選用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包括香港法律;至於「港資港仲裁」則已適用於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上海自貿區,區內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包括香港企業,可協議將商事爭議提交域外仲裁。而鑒於有關安排已經取得了成功經驗,筆者建議可以深化上海「港資港仲裁」措施,藉此加強香港與內地各省市的聯繫,並充分發揮香港「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提高香港的國際競爭力。

  上海是四個直轄市之一,亦是國家最大的經濟中心和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城市,重點發揮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等三大產業的引領作用,促進電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車、高端裝備、新材料及現代消費品六大重點產業集群的發展,並推動服務經濟的提質增能。由此可見,香港與上海在擴大與深化「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方面均具有廣泛共同發揮的空間,並從中發揮香港的專業軟實力,利用香港法律為兩地打造與國際更接軌的商業環境。

  除了向特區政府提出建議,筆者上月亦以大律師公會會員身份,隨律政司司長到訪成都和北京,出席多場法律論壇和研討會,向內地企業推廣香港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展現普通法制度優勢。筆者強調這些優勢並不只是適用於大灣區,亦能用於「一帶一路」建設或其他發展戰略帶來的機遇。換言之,筆者希望透過加強宣傳和推廣,助力內地企業認識和善用普通法制度優勢,繼而「走出去」,邁向國際,並再次促請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加強溝通,讓相關政策安排能有更多彈性,做到深化、強化、優化香港與內地在法律服務的合作。

  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近日表決通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期限。筆者十分歡迎有關決定,決定有利大灣區建設,有助港澳律師進一步發揮專業作用,亦能讓他們綜合考慮試點工作的推進情況,包括上述提及拓展大灣區法律服務市場的建議;若建議獲採納,港澳律師將有更多與內地同業合作的機會,可見延長試點工作期限能讓港澳律師的專業發展空間進一步擴大。

  長遠而言,除了需要拓展「港資港法」、「港資港仲裁」的適用範圍,亦需要有效協助各界掌握和使用相關安排,因此筆者建議設立「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資訊平台」,介紹「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的執行情況,以及大灣區和內地自貿區的最新法律、判決、法規、司法解釋和省級司法廳文件等信息,推動跨境在線立案系統的使用和多元化解決涉僑糾紛的機制,務求讓平台「一站式處理」所有香港與內地法律法規相關的事務,既為本地專業人士提供更多出路,亦能便利企業使用香港法律解決爭議。

  研設「一站式處理平台」

  此外,筆者認為在部分法律的執行細節上仍有改善空間,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的管轄範圍已包括處理涉及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實現內地與港澳的民商事司法協助全面覆蓋。然而,立法會早前雖已通過了《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及《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允許香港與內地相互承認和執行相關民商事案件的判決,並已生效,但法院卻未完善相關安排,有礙法律服務上的聯繫。就此,筆者希望特區政府加快落實相關法例的執行方案,同時加強與內地各省市的聯繫,以推廣這些安排的細節和落實情況。

  最後,大灣區作為國家重點支持的區域,為香港與內地城市帶來無數的合作機遇,香港須從中發揮「一國兩制」優勢,同時亦應積極參與內地的發展規劃,拓展在大灣區的影響力和發展空間。筆者期望,特區政府積極拓展「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措施的範圍,並爭取建立「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資訊平台」,以深化大灣區內的法律合作和優勢互補,促進共同發展,為國家構建新發展格局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專業服務。   新民黨副主席、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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