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曾因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而被判入獄18個月,今年7月刑滿後,又因被控觸犯香港國安法中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還押,至8月中獲批准保釋。新聞公布後,已逃離香港的前電台主持曾志豪在報章撰文,質疑何俊仁「保釋成功與否不在法庭,而在政治上是否已有共識默契」云云。結果引發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炮轟,更斥曾志豪「居心何在」。雙方爆發罵戰,不過是為了爭奪利益而觸發,本不值一駁。但曾志豪顯然是在藉機攻擊抹黑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司法制度,對此需要以正視聽。
早有立場存心污衊法庭
先不說何俊仁究竟應不應該獲准保釋,畢竟法庭已作出決定,而且案件尚在司法程序,不宜在此階段作過多評論。但曾志豪在文中竟以「未見大規模反對」,作為誣衊何俊仁獲准保釋不是基於法庭獨立決定而是「在政治上有共識默契」的「理據」云云,這顯然體現了曾某輸打贏要的心態。假如當事人不准保釋,那曾志豪就可以藉機抹黑國安法,聲稱國安法剝奪被告權利;如今當事人成功保釋,曾志豪又可以說國安法「標準不明」,作出政治凌駕法庭的所謂「結論」。由此可見,曾志豪打從一開始就存心污衊,不論實際過程如何,其抹黑國安法的結論都是不會改變的。
再說回國安法批准保釋與否的問題,香港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曾志豪在文中宣稱,「你如何肯定被告不會再犯呢?」對法官來說是一個不可能回答的問題。曾志豪這句話建基於一個前設,即涉國安罪行的被告必不能保釋,這也是他之後提出「政治共識」的前提。但細心思考的話,便會發現這裏存在一個邏輯陷阱,因為法官批准何俊仁保釋本身,其實已經說明「你如何肯定被告不會再犯呢?」是一個明確可以回答的問題。
舉個簡單例子,據國安法第33條,被告若(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便可視為刑罰扣減的理由,照道理亦可類推為獲准保釋的理由之一。
至於被告在首次開庭之前主動認罪,而且懷有悔意,又或者是被告身患重病,應否作為法官相信對方不會繼續實施,或無能力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充分理由呢?也許日後在法學研究上可再討論,可是無論如何,事實證明法官批准保釋,實際上能有具體的理由,而不是像曾志豪所言,是什麼「不可能回答的問題」。
除此之外,單純從法律程序而言,被告不論是否獲准保釋,控辯雙方均可提呈保釋覆核。事實上,何俊仁最初是在7月20日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保釋,遭拒後再在上月15日,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覆核。換言之,律政司如認為何俊仁獲准保釋不妥的話,可向高等法院提呈覆核,若被駁回則可向上訴庭申請上訴,根本用不着曾志豪口中的所謂「大規模反對」。
陰謀論圖謀取私利
況且,即使律政司最終不提呈保釋覆核,也完全得不出背後蘊含所謂「政治默契」的結論。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是否提出檢控、覆核或上訴,除了會考慮公眾利益、證據強弱之外,亦會參考過往案例,以此考慮提呈覆核的勝算。例如:過往若曾有法官考慮到被控人的健康狀況後,相信對方即使保釋亦不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於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2條而批准保釋的案例,之後律政司提呈覆核敗訴,未來遇上情況相類似的案件,便未必會再提呈覆核。事實上,在過去的涉國安罪行的司法實踐過程中,亦曾有被告獲准保釋的案例。
撇除涉事一案不論,在近日開始進入交付審訊程序的違法「初選」案中,便有13名被控人先後獲准保釋,當中7人是律政司覆核被駁回,4人是律政司放棄覆核,2人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另有2人獲准保釋被撤銷。為何又不見曾志豪跳出來,質疑獲准保釋的人有什麼「政治默契」?
最合理的解釋,便是論知名度和「政壇地位」的話,何俊仁比這幾位獲准保釋的被告高。畢竟,對於那些「黃絲」KOL、名嘴或網紅而言,流量變現是他們最容易的牟利方式,但是他們已經離港,要維持其存在感和流量,最簡單的方法便是透過炮製陰謀論「獵巫」,攻擊另一些知名度高的人。因此,吸引「黃絲」支持者的眼球,可能才是他炮製陰謀論的真正目的。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