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基石是基本法,可以視之為一部「小憲法」。它在1990年由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於1997年7月1日起實施,是一份偉大的憲制性法律文件。其核心在於延續香港的繁榮穩定,規定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基本法不僅反映1984年中英兩國簽訂《聯合聲明》時達成共識,還在此之上推進發展,容我舉兩個注目例子說明。
《聯合聲明》沒提及民主或普選,只表示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附件一則列明特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但中央政府還是把一些具遠見的想法納入基本法,除了選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機制,還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一點很了不起,遠超中英達成的共識。
攬炒派嚴重破壞法治
這種對普選的承諾,決定在香港嘗試西方選舉模式並探討其可行性,對中國而言是第一次。從不同角度來說,香港是一個實驗,一次對西方民主模式的練習。因此,1998年立法會最初只有20名直選議員,到2012年增加至35名,即立法會議員總數的一半,然而就在這一年,香港的民主實驗開始崩潰。一些當選的議員拒絕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宣誓,部分議員則連續數個月阻礙立法會運作。有立法會議員參與或支持立法會內和街頭的暴力活動,甚至試圖否決警方維護法律及社會秩序所需的預算。2019的暴亂以失敗告終,他們又嘗試了另一種策略:試圖奪取立法會控制權,否決一切議案,迫使行政長官辭職,挑起香港與中央政府的對抗,這為「一國兩制」的存亡敲響了警鐘。
另外,2015年中央政府依據基本法提出在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決定,雖然該決定在立法會被反對派否決,理由是決定「不夠民主」,但中央政府真正對反對派改變態度,轉折點很可能在反對派於2019年赴美,乞求美國國會制定對香港特區及其官員不利的法律。
現在,我們站在這座城市的十字路口,由於民主實驗的失敗,香港有必要進行全面改革,但以普選作為民主進程終極目標的承諾,仍然保持不變。
第二個例子是基本法涉及國家安全的規定。雖然《聯合聲明》沒有提及,但基本法實施後,香港特區就必須完成本地立法,以打擊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和顛覆政權等罪行,這已是巨大的讓步。就我所知其他國家,國家安全立法都是由國家議會制定的,決不會交由地方議會負責。通過授權香港,中央政府展現了對這座城市極大的信任,為了消除人們的擔憂,所以香港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適當的時間制定最合適,以及最讓公眾感到滿意的法律。
然而,2003年特區政府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時,卻遭到強烈反對,反對派發動各種街頭示威,歐盟、美國也作出猛烈抨擊。屈於壓力,政府最後撤回了23條立法,之後特區政府一直未能重啟立法工作,由此產生的法律漏洞便被敵視中國的勢力與其在港代言人盡情地利用。
雖然《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皆表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但在英國和其他國家,很多人認為這只不過是「名義上」統一而已,他們覺得「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一半屬於中國,另一半屬於外國。一旦香港發生了什麼他們不贊同的事,英國及其盟友就會習慣性地批評特區政府違反《聯合聲明》,以為靠着惡意的指控就能教特區政府屈服。
香港國安法保障了「一國兩制」的生命力,得到各界歡迎。但法律實施後,「五眼聯盟」便作出了消極反態,採取一系列損害香港的措施。美國終止對香港的特別待遇,制裁特區官員,禁止其在出口產品上使用「香港製造」標籤等等。
我們不妨停下來思考一下,那些企圖損害香港的人從未解釋過,要是他們真的對香港國安法感到擔憂,為何這些不滿卻要香港和港人自身承受。只有一個答案,因為他們希望通過傷害香港,以傷害中國,香港不過是他們的犧牲品。
國安法對人權有充分保障
此外,雖然香港國安法受到英國和其他國家批評,但那些所謂的憂慮沒有充分理據。正如英國前最高法院法官岑耀信所言,它包括了「對人權的保障」,國安法第4條列明「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權利和自由」;第5條還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確保了被告的權利。很明顯,香港國安法十分重視人權,但假若閣下聽信了英國外相藍韜文的說法,就不會意識到這點。
在香港,我們有一個久經考驗的法律體系,由最優秀的人才運作。司法機構的法官獨立、專業,具有無可挑剔的誠信,司法程序遵從普通法。香港的檢控專員與法官一樣,具有基本法保障的獨立性,只有證據顯示有合理定罪機會時,才會提出起訴,這與英國和整個普通法世界的標準一致。任何被控告的人,都可以得到公平的審訊,只有排除所有合理懷疑才會被定罪。因此,即使外國勢力不斷企圖削弱,香港的司法制度仍然是強大和充滿活力的。我們決心捍衛它,我也堅信,它在未來仍會繼續為香港人帶來正義。
註:本文為作者於劍橋大學中國中心「香港未來」活動上之演講辭,中文版為編者所譯,原題為「司法制度保障香港未來」,有刪節
前刑事檢控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