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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論風生/重塑行政主導 解決施政困局\甄灼寧

時間:2021-04-16 04:23:58來源:大公報

  如果只用一句說話來解讀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目的及其深層意義,筆者認為是:這是為了解決特首因為「無黨無票」而導致的施政困境,從而令香港政治模式回歸行政主導的初心。貫徹「愛國者治港」這個原則,並非為了排除反對派,而只是達至這個目的的一個必要手段而已。

  「無黨無票」的困境

  所謂「行政主導」(Executive Dominance),是指執政黨同時掌握行政及立法權的情況。這個情況於西方國家並不罕見。香港回歸之前一直都是行政主導,九七年之前的港督可以說是集行政及立法大權於一身。政治體制上明顯是行政主導。從一個國家治理的角度來看,行政主導的優點顯而易見。九七年前的港英政府的行政效率為人稱讚,這跟行政主導這個體制不無關係。

  回歸後的香港,歷任特首於施政上都遇上障礙,可謂舉步維艱。原因有多種,從政治體制上分析,特首「無黨無票」絕對是原因之一。每次政府需要於立法會通過議案,都要向各大政黨爭取支持。遇上具爭議性的、尤其是政治上敏感的議案,更要四出尋求支持,否則一票難求。

  亦由於攬炒派騎劫了立法會,令香港長期處於一個二權分立的狀態,任誰坐上特首這個位置都不能有效施政!當然,若立法會內的攬炒派議員只是扮演一個善意反對派的角色,政府雖然如履薄冰,但仍能勉強施政。但當攬炒派決意要阻礙政府施政、執意要立法會停擺,政府便束手無策,只能坐以待斃!

  發展到這個階段,中央實在不得不作出反應,只能改變遊戲規則。但中央亦非常克制,只在現有的政治架構下作出調整,全國人大通過了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中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

  完善選舉制度有幾個重點。其重中之重是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委會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選委會的成員將增至1500名,四個界別將變為五個界別。由於選委會成員都需要通過審查委員會的確認才能成為選委,1500名成員基本上都會是屬於愛國陣營,支持「一國兩制」。

  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不能少於八分之一,並必須於每個界別獲得最少15名委員的提名。換言之,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同時得到五個界別的支持。由於選委會本身具有廣泛代表性,這個安排令到行政長官候選人間接得到不同界別的市民的支持。候選人並且必須獲得最少一半選委會成員的支持才能勝出選舉。

  選委會為特首提供有力支撐

  完善選舉制度的第二個重點便是立法會議席將會由70席增加到90席,並且引入選舉委員會,負責提名立法會候選人。90席的議員席位分別由地方直選、功能組別和選舉委員會組成,並會按照20、30、40的比例分配。

  綜合上述的安排,完善選舉制度所帶來最大的變化,便是優化了選舉委員會的政治含量及政治話語權。在新的選舉制度之下,選舉委員會變成了一個政治「實體」。來自五大界別的1500名成員,通過選舉,挑選合適的人當行政長官,又同時透過立法會的40個議席,於立法會內可以為政府的政策及議案保駕護航。從這個角度看,選委會所能發揮的影響力,實在不亞於一個政黨。所不同的,這個政治實體雖然不是一個政黨,沒有黨主席,亦沒有黨章、黨鞭、而選委成員亦背景各異,但召集人的設立,可以協調各選委的工作,落實「一國兩制」政策方針,以維持香港繁榮穩定為己任並對政府作出適當的支持。

  要當選委會的成員,也不是隨便作個申請,填個表格便可以參加,而是有一定的認受性、代表性才能當上選委。所以,當上選委的,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民意基礎。整體而言,完善選舉制度的結果是讓特區政府重新走上行政主導的模式。

  基本法並沒有明言行政主導這個指導原則。然而,第四十八條列明行政長官的職權,包括「領導特區;執行特區法律;簽署法案……及任免各級法院法官」等等。第六十二條亦列明特區政府行使職權的範圍,其中(五)包括「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六)「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等等。若特區政府不能有效主導立法會,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的部分條文形同虛設。故筆者相信中央當初勾畫香港的政治架構時,雖然會適度為立法會引入民選議員,但前提是香港可以保留行政主導這個施政模式。

  所謂大亂之後、必有大治。透過選舉委員會這個政治實體,未來的特首於立法會不再是「無黨無票」。筆者由衷希望亦相信,從今以後香港可以重回正軌,重拾行政主導的初心,為香港帶來長治久安,令「一國兩制」可以發光發熱。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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