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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夏博義摧毀「公會」公信力\江樂士

時間:2021-01-27 04:24:00來源:大公報

  香港大律師公會於上周四換屆,由夏博義資深大律師接替戴啟思資深大律師任主席一職。按照慣例,主席只會連任一次,總共兩年任期。儘管大部分會員對主席一職興致缺缺,但戴啟思已經兩度連任,根據公會憲章,也必須要換人了。

  但那些希望新主席上任後,會為公會帶來新氣象的人或許要失望了,業界人士形容戴啟思與夏博義兩者,只在伯仲之間。雖然大律師公會自稱是「香港大律師的專業組織」,但它卻愈來愈像一個政治組織。在同樣以律師為主體的公民黨沒落之此刻,大律師公會似乎正取代公民黨的角色,並且重蹈其不歸路。

  大律師公會公開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後,就走上敵視政府一切政策的路線,令反對派大受鼓舞。自前年6月10日凌晨爆發警民衝突開始,對警隊、對特區政府、對中央,大律師公會都無一例外表現出敵視的態度。儘管「修例風波」演變成暴力事件後,大律師公會也批評過暴徒對立法會、法院和公共設施的破壞,但卻只是機械式的敷衍回應,連內部也出現巨大分歧。

  2019年10月,蔡維邦辭任大律師公會副主席及其他職務,解釋是因為大律師公會對暴徒的暴力「可恥地保持沉默」,指暴徒「放棄理性討論,訴諸野蠻解決問題」,其破壞行為已「遠超法律界線」。他又透露,公會大部分成員「選擇保持沉默,不願譴責犯罪者和為之開脫的人。」

  另有報道指,蔡維邦不滿公會未有尊重逾1500名成員的意願,而且損害了香港與內地法律團體之間的關係。此乃正論。事實上,大律師公會不斷加強跟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的聯繫,卻不見與內地有進行什麼交流。蔡維邦這番話,可謂逆耳忠言。

  去年7月1日,大律師公會發聲明指「深切關注國安法的內容及引進方式」,戴啟思在卸任前的專訪中,又老調重彈,但他今次卻將矛頭對向法官,稱香港國安法「稀釋」司法獨立,理由是「行政長官有權指定法官」。這明顯是無稽之談,但對於敵視中國的人而言,則會欣然接受戴啟思提供的彈藥,向香港開火。

  戴啟思沒有提到的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馬道立已於去年7月2日,就指定法官事宜發聲明,明言所有國安法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而非如戴啟思所暗示般來自其他地方。馬道立指出,所有法官都是按照基本法第88條而任命,並且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

  政治立場凌駕一切

  此外,馬道立亦提到基本法第92條,規定所有指定法官的任命,均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強調「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這做法鞏固了一項原則,即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有關說法足以釋除疑慮,但戴啟思仍然視若無睹,卻把大律師公會變得愈來愈像一個政治組織。

  與戴啟思一樣,夏博義也被稱為「人權大狀」,最著名莫過於他在1995年創辦並擔任主席的「香港人權監察」,該組織打着促進人權的幌子,引起公眾對政府政策和國安立法的憂慮。

  翻查資料,還會發現「香港人權監察」長期收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撥款,24年間合共1500多萬港元,後者的主要資金來源是美國國會的年度財政撥款。如果屬實的話,就相當耐人尋味了,如果有香港組織收取來自外國政府的金錢,無論如何都必須接受審查,尤其是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明裏暗裏的亂港角色。

  上任後,夏博義沒有把目光放在法律界的未來上,反而對香港國安法開炮。這些舉動只讓夏博義看起來很無知,香港國安法經人大常委會充分審議並制定,他沒辦法改變這點。國安法也不可能由特區政府修改。任何經歷過「修例風波」的人都應該明白,我們必須保護這座城市,不能再重回那段黑暗歲月,而且必須防止內部和外部的敵對勢力干涉。

  可惜的是,夏博義沒有經一事長一智,不過一天後,他又繼續開始攻擊,質疑國安法損害香港法治,又如同一個公民黨政客般將炮火對準警隊。他形容警方拘捕55名反對派「顯然是政府『濫用權力』,嘗試威嚇『民主派』陣營」。先不論外國,但作為一名大律師,他似乎還未弄清楚拘捕與起訴之間的分別。目前我們還不能肯定,這些反對派一定被會被警方起訴。

  假如夏博義真的有心與中央「破冰」,他的起手可謂爛到不行。過去三年,大律師公會與內地的接觸已經愈來愈少,長久下去,兩者或會就此斷絕關係。可悲的是,以大律師公會的往績而論,其早已失去對內地同業的信心,夏博義今天說再多話,也不會令情況有任何好轉。然而,如果他願意停止大律師公會的政治化,重歸對法律政策展開有建設性的探討,並專注服務會員的專業利益,例如為粵港澳大灣區的大律師提供更多機會,雙方的關係則仍有機會改善。但這是一個艱難的過程,畢竟想回復失去了一次的信任,可不是一件易事。

  註:原文刊於英文版《點新聞》,中文版由編者所譯,原題為《香港大律師公會:回歸初心與去政治化》,有刪節,標題為編者所加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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